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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關於技術合作協定第二議定書效期之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2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拉威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代表與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五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生效

 
甲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節略
第廿三號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茲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就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三日技術合作協定之第二
議定書業於一九六九年元月廿二日在布蘭岱簽訂事有所聲述。
由於該第二議定書並未提及生效日期,外交部茲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提議第二議定書自一九六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直至
一九七一年六月卅日為止。
上述提議如獲
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外交部茲提議本節略及
大使館同意之覆略即認為構成兩國間有關本案之一項協定。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順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十月廿八日於布蘭岱
乙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覆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簡略
第五八/三一六號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頃准
貴部本日第廿三號來略內開: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茲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就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三日技術合作協定之第二
議定書業於一九六九年元月廿二日在布蘭岱簽訂事有所聲述。
由於該第二議定書並未提及生效日期,外交部茲向
中華民國大使館提議第二議定書自一九六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直至
一九七一年六月卅日為止。
上述提議如獲
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外交部茲提議本節略及
大使館同意之覆略即認為構成兩國間有關本案之一項協定。」等由。
大使館茲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接受
外交部上述提議並證實
外交部來略與本復略即構成兩國政府間有關本案之一項協定。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十月廿八日於布蘭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