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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政府技術合作協定第一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5 年 07 月 1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拉威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楊西崑與馬拉威共和 國總統班達於馬拉威布蘭岱簽訂;並於五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
鑒於依據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國政府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日所簽
技術合作協定之規定,而派遣之一項由十二人組成之農耕示範隊,在工作
上所獲之成就,
鑒於馬拉威共和國政府已採取,並於將來可能採取特殊鼓勵措施,用以改
進馬拉威水稻生產及銷售之方法,
確認為達成此類措施之目標,並推廣依據現有協定業經開始之工作,亟需
若干補充辦法,
爰依據原協定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下列條款作為原協定整體之一部份: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擴大依據原協定派遣之農耕示範隊,增派二十
名人員 (以下即將該二十名人員包括在原示範隊之內一併簡稱為
該隊) 為期二年。
第二條 原協定第四條內增列下列各項,成為該條第六項及第七項:
六 提供簡單農機、予示範區以外所選派之定耕農民使用,同時
此類計劃亦包括鼓勵使用耕牛;
七 提供為增派隊員所使用之房屋、傢俱及交通工具。
第三條 原協定第五條第一項應修正為:
一 上述第四條第三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各項物資,准予免稅
進口;
原協定第五條增加下列項目成為該條第四項;
四 支付上述第四條第六項所指運輸車輛之維護及運行費用並支
付該項車輛每輛所需司機之費用;
原協定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依次改為該
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
第四條 原協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一字「三」修正為「六」。
原協定第六條第六項修正如次:
六 對該隊隊員,副隊長及隊長應免費給予移民及僱用許可證。
為此雙方代表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本議定書以英文繕兩份。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即公元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一日訂於馬拉威布
蘭岱。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特使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楊西崑 (簽字)

馬拉威共和國政府代表:
馬拉威共和國總統
班 達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