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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加西共和國政府延長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09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09 月 2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達加斯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崑與馬拉 加西共和國農業農村發展暨糧食部部長拿太簽換;並於五十八年九月二 十二日生效

 
甲 馬國農業農村發展暨糧食部部長拿太致我國外交部楊次長西崑照會
(中譯文)
逕啟者:
茲就一九六七年元月九日中馬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向
閣下陳述如左;
依據上述協定第一條中華民國政府業已派遣一由九名技術人員組成之
農耕隊前往馬拉加西國孟加米勒、伊度斯及臘尼拉等地區從事有關發
展水稻及其他主要農作物之試驗及示範工作。
依據該協定第三條第一段,農耕隊居留期間定為二年。
該項期間業已於一九六九年元月屆滿。
惟由於農耕隊居留期間短暫,其工作尚未完成,且僅及於部分馬國農
民。
然該協定第三條第二段則有延長工作期限之規定。
茲為繼續現正進行之工作,尤為使更多農民得受益中國人員之經驗,
馬拉加西國政府計劃將中國技術人員之工作擴及馬國其他地區,因建
議目前尚在馬國之農耕隊自一九六九年元月起延長居留期間三年。
該農耕隊為發展馬達加斯加之農業,將在與以前相同之條件下,從事
試驗,示範及訓練工作,其工作計劃及實施地點如附件。
上述提議如獲
貴國政府同意,本人茲特建議;就有關中國駐馬拉加西國農耕隊延長
居留期限以及工作實施條件,
閣下之復函即構成一項協議,並成為兩國政府於一九六七年元月九日
所簽定協定整體之一部分。
本人順向
閣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閣下
馬拉加西共和國農業農村發展暨糧食部部長
拿 太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塔那那利佛

附件
中馬農業技術合作工作計劃及實施地點:
一 孟加米勒地區
繼續推行現有工作,以建立農會。
二 臘尼拉地區
甲 繼續進行農業水利之開墾及推廣計劃。
乙 提議設立一訓練中心,並建造教室數間,其費用由中國政府負擔

所需土地則由馬國政府提供。
三 伊度斯地區
繼續推行農業開墾及推廣工作。
四 馬洛維地區。
於三年內在六五○公頃土地上進行推廣之示範工作。
註:任何修改均須由雙方以換文方式為之。

乙 我國外交部楊次長西崑復馬國農業農村發展暨糧食部部長拿太照會。
(中譯文)
逕覆者:
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茲就一九六七年元月九日中馬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向
閣下陳述如左;
依據上述協定第一條中華民國政府業已派遣一由九名技術人員組成之
農耕隊前往馬拉加西國孟加米勒、伊度斯及臘尼拉等地區從事有關發
展水稻及其他主要農作物之試驗及示範工作。
依據該協定第三條第一段,農耕隊居留期間定為二年。
該項期間業已於一九六九年元月屆滿。
惟由於農耕隊居留期間短暫,其工作尚未完成,且僅及於部分馬國農
民。
然該協定第三條第二段則有延長工作期限之規定。
茲為繼續現正進行之工作,尤為使更多農民得受益中國人員之經驗,
馬拉加西國政府計劃將中國技術人員之工作擴及馬國其他地區,因建
議目前尚在馬國之農耕隊自一九六九年元月起延長居留期間三年。
該農耕隊為發展馬達加斯加之農業,將在與以前相同之條件下,從事
試驗,示範及訓練工作,其工作計劃及實施地點如附件。
上述提議如獲
貴國政府同意,本人茲特建議;就有關中國駐馬拉加西國農耕隊延長
居留期限以及工作實施條件,
閣下之復函即構成一項協議,並成為兩國政府於一九六七年元月九日
所簽定協定整體之一部分。」等由。
本人謹向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上述建議。
本人順向
閣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馬拉加西共和國農業農村發展暨糧食部部長拿太閣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楊西崑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塔那那利佛

附件
中馬農業技術合作工作計劃及實施地點:
一 孟加米勒地區
繼續推行現有工作,以建立農會。
二 臘尼拉地區
甲 繼續進行農業水利之開墾及推廣計劃。
乙 提議設立一訓練中心,並建造教室數間,其費用由中國政府負擔

所需土地則由馬國政府提供。
三 伊度斯地區
繼續推行農業開墾及推廣工作。
四 馬洛維地區。
於三年內在六五○公頃土地上進行推廣之示範工作。
註:任何修改均須由雙方以換文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