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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2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比瑞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共和國特命全權 大使楊繼曾與賴比瑞亞共和國國務卿格萊姆斯於蒙羅維亞簽訂;並於五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即存之友好關係,並
鑒於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所訂業已於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廿二日效期屆
滿之「中華民國與賴比瑞亞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之實施獲得成功,爰
經由雙方代表同意下列各款:
第一條 中國政府同意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繼續維持一農耕隊駐賴比瑞
亞工作兩年。
第二條 農耕隊應包括隊長一人、副隊長不逾三人,及為數不超過四十二
名之隊員,其中包括因工作實際需要而選派之若干技師。
第三條 農耕隊為配合賴比瑞亞政府在貝丁及哈柏兩地之開墾定耕計劃,
應從事種植稻作及其他作物之實驗及示範工作,並在上述兩區訓
練賴比瑞亞之定耕農民。
農耕隊並應在蒙特塞拉堵郡之強生市從事蔬菜及田間作物種植之
實驗及示範工作。
農耕隊並應對伏因加瑪、戚安、克配因三地之稻作區計劃給予技
術協助。
經中國政府同意後,農耕隊對賴比瑞亞政府在其他地區之農業推
廣計劃亦可給予技術協助。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往返賴比瑞亞之旅費。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支付農耕隊人員在賴比瑞亞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六條 賴比瑞亞政府對於農耕隊為執行其任務所需之交通車輛應予充分
提供,計:貝丁隊本部三輛,前述之哈柏及強生市以及其他地區
之分隊各一輛。
賴比瑞亞政府並應負責供應各車輛所需之油料,及負責車輛之保
養、修理與保險事項。
第七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供給農耕隊工作所需之人工、工料、裝備、農具
、器具、肥料、種子、農藥、配零件、油料及其他供應品與設備

第八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負責貝丁及哈柏兩地區計劃內土地之平整並建造
經農耕隊設計與規劃之必要灌溉與排水系統。所需之人工及工料
概由賴比瑞亞政府負擔。
第九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以設有水、電、傢俱、寢具、火爐、冰箱及炊具
之房屋供給農耕隊。隊長、副隊長、技師至少每人各使用一房。
第一○條 賴比瑞亞政府在農耕隊每一工作地區,應至少指定醫院一所對
農耕人員予以醫療並負擔全部醫療費用。
第一一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指派聯絡人員分駐貝丁及哈柏兩地,俾予農耕
隊以必需之協助。
第一二條 農耕隊為達成第三條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在示範或訓練
區內之土地。
農耕隊在各該區從事示範或實驗工作所獲之農產物,除留充種
耔及供農耕隊本身消費外,應交予賴比瑞亞政府。
第一三條 農耕隊應享受賴比瑞亞政府給予在賴國從事技術合作之第三國
人民之同等待遇。
第一四條 中國政府與賴比瑞亞政府應各指派代表二人共同組成一協調委
員會,俾於締約國任何一方提出請求時,集會商討與執行本協
定有關之各項問題。
第一五條 本協定經雙方代表簽署後立即生效,效期兩年。
雙方全權代表爰特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繕具中英文各二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具同一效力。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於蒙羅維亞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賴比瑞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楊繼曾 (簽字)

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代表:國務卿
格萊姆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