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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賴比瑞亞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4 年 10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4 年 10 月 23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比瑞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駐賴比瑞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 使楊繼曾與賴比瑞亞共和國農業部部長古柏於蒙羅維亞簽訂;並於五十 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比瑞亞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係,並鑒於一
九六一年十月十三日所訂「中華民國與賴比瑞亞共和國間之技術合作協定
」,執行完成,已於一九六五年五月六日效期屆滿,茲經雙方代表同意下
列各款:
第一條 中國政府同意自本協定簽訂之日起,續派一農耕隊駐賴比瑞亞工
作兩年。
第二條 農耕隊應包括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技師五人,及隊員十五人

第三條 農耕隊之任務為配合賴比瑞亞政府在貝丁及哈柏兩地之開墾定耕
計劃,從事水稻及其他作物種植之實驗及示範工作,並在貝丁區
從事賴比瑞亞農民之訓練工作。對其他地區賴比瑞亞政府之農業
發展計劃,如經中國政府同意,亦得給予技術方面之協助。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擔負農耕隊往返賴比瑞亞之旅費。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支付農耕隊在賴比瑞亞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六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供給該農耕隊為執行其任務所需之人工、工料、
儀器、零件並提供其他必需之協助與便利。
第七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供給該農耕隊工作所需之農具、器具、肥料、種
子、農藥及交通車輛,包括油料供應、保養、修理與保險。
第八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負責貝丁及哈柏兩地區計劃土地之平整並建造必
要之灌溉與排水系統。其設計規劃工作由該農耕隊負責,惟所需
之人工及工料概由賴比瑞亞政府負擔。
第九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以設有水、電、傢俱、寢具、火爐、冰箱及炊具
之房屋供給農耕隊。隊長、副隊長技師至少每人各使用一房。
第一○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指派專責配合人員分駐貝丁及哈柏兩地農耕隊
住所附近,俾在該隊請求時予以協助。
第一一條 賴比瑞亞政府應支付農耕之醫療費用。
第一二條 農耕隊為達成第三條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在示範或訓練
區內之土地。農耕隊應將該隊在各該區從事示範或試驗工作所
獲之農產物,除留供種耔及本身消費之合理部份外,其餘交予
賴比瑞亞政府。
第一三條 農耕隊應享受賴比瑞亞政府給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賴比瑞亞
間技術合作計劃而在賴國服務時之同等待遇。
第一四條 中國政府與賴比瑞亞政府應各指派代表二人共同組成一協調委
員會,俾在締約國任何一方請求時,集會商討與執行本協定有
關之各項問題。
第一五條 本協定經雙方代表簽署後立即生效,效期兩年。
雙方全權代表爰特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繕具中英文各二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訂
於蒙羅維亞。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賴比瑞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楊繼曾 (簽字)

賴比瑞亞共和國代表:農業部部長
古 柏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