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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賴索托王國間延長一九六八年技術合作協定效期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0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索托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與賴索托王國總 理兼交部部長約拿旦簽換;並於六十一年五月九日生效

 
甲 賴索托王國總理兼外交部長約拿旦致外交部次長楊西崑照會 (譯文)
逕啟者:
關於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簽訂之賴索托王國與中華民國間技術合
作協定,本人謹建議該協定效期自一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之日
起延長三年。
上述建議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及閣下之復照即構成上述協
定之補充文件。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閣下
賴索托王國總理兼外交部長
約拿旦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七十二年五月九日於馬賽魯
乙 外交部次長楊西崑致賴索托王國總理兼外交部長約拿旦復照 (譯文)
逕覆者:
接准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簽訂之賴索托王國與中華民國間技術
合作協定,本人謹建議該協定效期自一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之
日起延長三年。
上述建議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及閣下之復照即構成上述協
定之補充文件。」等由。
本人謹向 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上述建議。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賴索托王國總理兼外交部長約拿旦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楊西崑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七十二年五月九日於馬賽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