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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政府延長「一九六八年農技合作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10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10 月 2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甘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孫運璿與甘比亞農 業暨天然資源部部長恩濟簽換;並於六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生效

 
甲 甘比亞共和國農業暨天然資源部部長恩濟致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孫運
璿照會 (譯文)
逕啟者:
關於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簽訂並於一九七○年九月十七日延長效期之中
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近經 貴我兩政府磋商結果,業已
達成下列諒解:
(一) 一九六八年簽訂之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應自一
九七二年七月一日起再延長效期兩年。
(二) 為加強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共和國農耕隊之工作,中華民國政府應將
該隊人員由原有之三十五人增至四十五人,其中十人應根據將來兩
國政府協議之規定及條件負責實施馬卡錫省之甘比亞稻米發展計劃

本人謹代表甘比亞共和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閣下證實上述諒解之復照即
構成一九六八年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孫運璿閣下
甘比亞共和國農業暨天然資源部部長
恩 濟 (簽字)
公曆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臺北。
乙 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孫運璿答復甘比亞共和國農業暨天然資源部部長
恩濟照會 (譯文)
逕啟者:
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簽訂並於一九七○年九月十七日延長效期之
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近經 貴我兩政府磋商結果,業
已達成下列諒解:
(一) 一九六八年簽訂之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應自一
九七二年七月一日起再延長效期二年。
(二) 為加強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共和國農耕隊之工作,中華民國政府應將
該隊人員由原有之三十五人增至四十五人,其中十人應根據將來兩
國政府協議之規定及條件負責實施馬卡錫省之甘比亞稻米發展計劃

本人謹代表甘比亞共和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閣下證實上述諒解之復照即
構成一九六八年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人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閣下上述照會所述瞭解。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甘比亞共和國農業暨天然資源部部長恩濟閣下
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
孫運璿 (簽字)
公曆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