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黃正與加彭共和國政
府代表恩葛瑪恩棟於自由市簽訂;並於六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加彭共和國政府為維持及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
擴大中華民國駐加彭農耕隊已獲之績效起見,經分別指定下列代表簽訂本
項新協定。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加彭共和國大使黃正閣下
加彭共和國政府代表:
主管農業、畜牧、科學研究及環境國務部長恩葛瑪恩棟閣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加彭共和國境內,實施下列計劃:
(一) 繼續在吉班加、果谷廬及彭哥市各地已開始之稻米、蔬菜及糧
食種植等示範工作。
(二) 在加彭共和國政府開發預算所提供之經費範圍內,擴大經已墾
殖之範疇如下:
─繼續在尼昂加省之吉班加及尼安里兩地進行水稻栽培工作。
─在上奧古愛省莫多泊地方成立並發展稻米種植區。
─在濱海省果谷廬地區成立烹調蕉、食糧及果樹種植區。擴大
在阿柯克墾區已進行之稻米種植。
(三) 在中奧古愛省及鳥勒恩丹省繼續調查適宜種植稻米之地區及研
究開墾之方法,俾能成立農民組織。
(四) 在阿柯克墾區及法蘭西市試驗農場作技術性之協助。
(五) 中華民國農耕隊除負責訓練已開發地區內之農民外,並將訓練
農業機械士五人。計開:
吉班加、尼安里 二人
莫多泊 一人
阿柯克 一人
果谷廬 一人
訓練期間六個月,費用由中華民國農耕隊負擔。訓練完畢後由
加彭政府負責安排其工作。
(六) 在吉班加之模古齊區成立每年能處理七○○至八○○公噸稻穀
之碾米廠乙座。
該廠應包括:
─貯米倉庫。
─碾米機。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付承允:
(一) 提供為實施前述計劃所需之人員,並負擔其來回旅費,薪給及
附帶費用。
(二) 提供日後新墾區內農民所需之下列配備及用品:
─抽水機、耕耘機、農藥噴灑器,處理稻穀所需之器具,以及
其他次要工具。
─一年耕種所需之種子,及兩年所需之殺蟲劑及寄生菌殺除劑
。
─碾米廠。 (參照第一條第六款)
第三條 加彭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供給中華民國農耕隊人員之住宅連同水電、傢俱、寢具、廚房
用具及冰箱等設備。
(二) 在自由市內提供附有傢俱之住所一處,供中國農耕隊隊長使用
,並作為聯絡中心。
(三) 提供中華民國農耕隊為實施本協定第一條所列計劃所需之:
─人工及工料。
─工作車、運輸車及司機,並負擔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
等費用。
─農機具所需之油料。
(四) 負責中華民國農耕隊人員工作意外保險,包括疾病醫療。
(五) 指派農業官員留駐各工作地點,負責聯絡及協調事宜。
第四條 中華民國農耕隊得自由使用指定之示範地區。
在示範區收獲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該隊消費外,其餘均交加彭政
府。
第五條 凡為履行本協定規定之計劃所需之農用物資、器材、工具、各種
農業用品 (殺蟲劑、肥料等) 不論由外國運入或在當地購置均應
免除進口稅及各項課稅。
第六條 中華民國農耕隊人員應享受以技術合作名義在加彭服務之其他國
家人員之
同等待遇。並得享受下列優待:
─兩年內臨時免稅運入或在當地購買汽車兩輛。
─免稅運入冰箱及冷氣機各兩具。
第七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生效,有效期間兩年。
本協定以中法文合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締約國雙方各持乙份。
締約國雙方承允各盡最大努力,俾在最佳情況下實施本協定之條款。兩國
代表爰特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廿九日即公曆一九七二年八月廿九日訂定於加彭共
和國首都自由市。
加彭共和國政府代表:
恩葛瑪恩棟 (簽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黃 正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