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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69 年 06 月 2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23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加彭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駐加彭共和國大使黃正與加彭 共和國農業畜牧國務部部長艾高於自由市簽訂;並於五十八年六月二十 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加彭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擴大中華
民國駐加彭農耕隊已獲之績效起見,經分別指定下列代表簽訂本項新協定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加彭大使
黃 正
加彭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畜牧國務部長
艾 高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加彭共和國境內實施下列計劃:
(一) 將現駐阿柯克 (濱海省) 及吉班加 (尼昂加省) 農耕隊之工作
延長兩年。
(二) 將在阿柯克 (濱海省) 之「加彭農民模範村」及「農業技術講
習中心」兩項計劃延長兩年。
第二條 本協定第一條所列舉工作之任務及細則,均依照一九六六年二月
五日協定中各項條款。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加彭共和國境內實施下列新計劃:
在彭哥市 (奧古愛高原省) 成立一新農耕隊。
第二章 彭哥市農耕隊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提供為實施前條所述計劃所需之人員,並負擔
其來回旅費、薪給及附帶費用。
第五條
(甲) 人員: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由隊長一人,隊員十人包括技師
二人組成之農耕隊一隊赴彭哥市工作。
加彭共和國政府承允指派農業畜牧部官員一名駐法蘭西市,負
責聯絡及協調事宜。
(乙) 隊址及任務:加彭農業司長經會同中華民國農耕隊隊長於一九
六七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日實地勘察後,已定彭定哥市為示範地

該隊任務在於介紹與發展旱稻種植並使有關民眾之農業潛力多
元化。
(丙) 義務分擔:締約國雙方政府同意承擔之義務與一九六六年二月
五日雙方簽訂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中至今仍適用於阿柯克及吉
班加農耕隊之各項條款相同。
(丁) 工作開始日期:俟住屋安置完畢,經締約國雙方協商後,該隊
十一名隊員即派往彭哥市從事示範工作。
第三章 特別條款
第六條 加彭共和國政府承允在自由市內提供附有傢俱之住所一處,以供
中華民國農耕隊隊長使用並作為聯絡中心。
第七條 凡為履行本協定規定之計劃所需之農用物資、器材、工具、及殺
蟲藥劑等,不論其由外國運入或在當地購置者,均免除進口各項
課稅。
第八條 中華民國農耕隊技師及專家得享受下列海關優待:
臨時免稅運入汽車乙輛 (每年申請免稅乙次) 。
免稅運入冰箱及冷氣機各乙具。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二年。
本協定以中法文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締約國雙方各持乙份。締約
國雙方允各盡最大努力,俾在最佳情況下實施本協定之條款。
為此,兩國代表特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訂
於加彭共和國首都自由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加彭大使
黃 正 (簽字)

加彭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畜牧國務部長
艾 高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