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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8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 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賈瑪瑞簽換;並於六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日生效

 
甲 外交部長沈昌煥致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賈瑪瑞照會
關於延長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事, 貴大
使本年七月廿七日第一四八號照會敬悉。
查上述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所依據之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
月八日簽訂並迭經延長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補充協議,將於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滿期。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華民國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
業技術團之服務期限繼續延長一年,將該補充協議及本年二月關於增
派專家四人協議之有效期間,均自本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一年至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即公曆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上述延長一年期限如荷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惠予證實同意,本照
會與貴大使之證實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
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於臺北。
乙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賈瑪瑞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覆本部沈部長
照會 (譯文)
敬覆者:
本人茲願就 貴部長本 (一九七二) 年八月十五日來照敬作答覆,同
時對本人本年七月廿七日第一四八號照會向 閣下所稱各節重予證實

本人茲代表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同意 貴國政府將派駐多明尼加共和
國農業技術團之服務期限繼續延長一年,並將補充協議及本年二月關
於增派專家四人協議之有效期間,均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廿日起,延
長至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廿日止。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賈瑪瑞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