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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關於增派農技人員赴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2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02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十日及二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 使孫邦華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費南德斯簽換;並於六十一年二 月十八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外交部長費南德斯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日致駐多大使館李代
辦照會 (譯文)
本部長茲代表多明尼加政府向貴國政府正式要求 貴國經濟訪問團訪
問多明尼加時同意給予之下列技術協助:
(一) 煙草烘製專家一人
(二) 蔬菜栽培專家一人
(三) 水土保持專家一人
(四) 果樹兼灌溉專家一人
上述專家將加入正在瑚瑪稻米試驗場從事顧問工作之農業技術團,其
前來多明尼加之條件與該團其他團員相同。
茲并於奉告 貴代辦,經與 貴國經濟訪問團舉行工作會議結果,合
作貸款協會與社區發展處明確表示其獲得下項適當技術協助之願望:
畜牧方面 (為實現養魚計劃) 及農村生產者協會之組合 (為農村社會
之發展) 。
多明尼加政府盼獲悉中華民國政府關於 貴國以講習班訓練多明尼加
農技人員及給予多明尼加有關農牧機構之行政官員及技術人員考察旅
行,俾利用 貴國所獲有關生產勞動、產品推銷之經驗等計劃可能提
供之便利以及實施各該項計劃之適當時間。
本部長特請 貴代辦向 貴國政府轉達此項要求,並預申謝忱。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李代辦惟峨
費南德斯 (簽字)

乙 駐多明尼加孫大使民國六十一年 (一九七二年) 二月十八日覆多外長
費南德斯照會 (譯文)
敬覆者:
茲奉告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閣下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日第二五
○四三號來照中要求中華民國經濟訪問團於一九七一年八月間訪問明
尼加共和國時所同意給予下列技術協助:
(一) 煙草烘製專家一人
(二) 蔬菜栽培專家一人
(三) 水土保持專家一人
(四) 果樹兼灌溉專家一人
上述專家將加入正在瑚瑪稻米試驗場從事顧問工作之農業技術團,其
前來多明尼加之條件與該團其他團員相同。
同時覆告閣下:本國政府同意給予合作貸款協會與社區發展處技術協
助:畜牧方面 (為實現養魚計劃) 及農村生產者協會之組合 (為農村
社會之發展) 。
關於多明尼加政府盼獲悉中華民國政府以講習班訓練多明尼加農技人
員及給予多明尼加有關農牧機構之行政官員及技術人員考察旅行可能
提供之便利,上述各該項便利將與 貴國農業部之農業專家哥得羅於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間訪華之便利相同。至於實施各該項計劃之適當時
間將視 貴國政府之便利而定。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外交部部長
費南德斯閣下
孫邦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