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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71 年 07 月 1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11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六日及七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周書楷與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魏雅諾簽換;並於六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生效

 
外交部周部長致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魏雅諾照會 (中譯文)
關於延長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事, 貴大使本
年六月二日第一一六號照會敬悉。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華民國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技
術團之服務期限繼續延長一年。惟鑒於上述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
所依據之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簽訂,並迭經延長之中華民國與多
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將於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滿期,茲
建議將該補充協議之有效期間自本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一年至中華民
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即公曆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上述建議如荷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惠予於證實同意接受,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證實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本代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周書楷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六日於臺北
(譯文)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魏雅諾覆外交部周部長第一五九號照會
敬覆者:
關於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乙年事, 貴部長本
(一九七一) 年六月十六日答覆本人六月二日第一一六號照會之外 (60)
中南美字第○一一八二五號覆照惠告 貴國政府同意 貴國農技團服務期
限延長乙年,並將 貴我兩國間業於本 (一九七一) 年十一月二十日滿期
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之效期,延長至明 (一九七二) 年十一月二十日
止,敬悉。
本人茲覆告閣下: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同意該補充協議中所開列且已多年
來相沿有效之各項條款,並證實 閣下來照及本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
府間之一項協議,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相應復請查照。
本大使順向
貴代部長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周書楷閣下
魏雅諾 (簽字)
公元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二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