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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技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與多明尼 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魏雅諾簽換;並溯自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生 效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致多明尼加駐華大使魏雅諾照會外 (59) 中南
美 (一) 23166
敬啟者:關於延長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一年事

貴大使本 (五十九) 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五二號照會敬悉。
本代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華民國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
技術團之服務期限繼續延長乙年。惟鑒於上述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
務所依據之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簽訂,並經延長之中華民國與多
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已於本年十一月廿日滿期,茲建議
將該補充協議之有效期間,自本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一年至中華民國六
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即公曆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如荷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惠於證實上述建議為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貴大
使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乙項協定,並應自
貴大使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魏雅諾閣下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於臺北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魏雅諾覆本部魏部長第一五六號照會
(譯文)
敬覆者:
關於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乙年事, 貴部長本
(一九七○) 年十二月廿一日答覆本人十二月十四日第一五三號照會之外
(59) 中南美一字第二三一六六號覆照惠告 貴國政府同意 貴國農技團
服務期限延長乙年,並將 貴我兩國間業於本 (一九七○) 年十一月二十
日滿期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之效期,延長至明 (一九七一) 年十一月
二十日止,敬悉。
本人茲覆告閣下: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同意該補充協議中所開列且已多年
來相沿有效之各項條款,並證實 閣下來照及本覆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
間之一項協議,自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相應復請查照。
本大使順向
貴代部長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魏道明閣下
魏雅諾 (簽字)

公元一九七○年十二月廿三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