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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69 年 11 月 2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11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部長沈劍虹與多明尼 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魏雅諾簽換;並於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甲 我國外交部沈代部長劍虹致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魏雅諾照會
外 (58) 中南美一字第一九四一八號
敬啟者:關於延長根據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
限一年事,貴大使本 (58) 年九月廿二日第二四五號照會敬悉。
本代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華民國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
農業技術團之服務期限繼續延長一年。惟鑒於上述技術團在多明尼加
共和國服務所依據之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簽訂,並經延長之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將於本年十一月
廿日滿期,茲建議將該補充協議之有效期間自本年十一月廿日起延長
一年至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廿日即公曆一九七○年十一月廿日止

如荷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惠於證實上述建議為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證實復照應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並應自 貴大使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魏雅諾閣下
沈劍虹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臺北
乙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魏雅諾覆我國外交部沈代部長劍虹照會 (中
譯文)
敬覆者:關於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延長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
共和國服務期限一年,以及建議將 貴我兩國政府前訂之中多技術合
作協定補充協議之效期自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延長至一九七○年
十一月二十日止事, 貴代部長本 (一九六九) 年十一月十三日外 (
58) 中南美一字第一九四一八號照會敬悉。
本人茲奉告閣下: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同意年來生效之補充協議之各
項條款,並證實 閣下來照及本照會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關於此
事之協定,自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相應復請
查照。
本大使順向
貴代部長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代部長
沈劍虹閣下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
魏雅諾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