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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66 年 09 月 3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5 年 09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5 年 09 月 3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與多明尼加共 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魏雅諾簽換;並於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甲 我國外交部長魏道明致多明尼加駐華大使魏雅諾照會
外 (55) 中南美一字一六八九○號
敬啟者:關於延長根據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
議所派遣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服務期限一年事, 貴大使本 (一九
六六) 年九月十九日第一七八號照會敬悉。中華民國政府對延長該團服務
期限一節,欣表同意。茲建議 貴我兩國政府為此目的以換文方式重訂一
項補充協議,此一補充協議包括下列各項:
一 中華民國政府將繼續派遣「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
團」)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稻作改良工作。
二 技術團由中華民國政府遴選及聘請之中國農業專家六人組成之。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內,專家如有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中華民國
政府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三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向多明尼加政府負責。中華民國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為該技術團與多明尼加政府之聯絡機構。
四 技術團第四年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 經費,由多明尼加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分擔之:
甲 多明尼加政府支付依本補充協議前往接替之人員臺北與聖多明哥間
往返機票費用,及續留多明尼加之人員依本補充協議服務期滿返國
之機票費用,以上兩種機票均以經濟等為準;並負擔專家旅多期間
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美金二百五十元,及購置雙方認為必需之設備器
材費用。
乙 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專家之薪金及須由臺灣購運前往多明尼加之農具
與器材之費用。
五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內,多明尼加政府提供工作上必需之翻譯人員
及交通車輛,支付專家在多明尼加境內工作出差時之食宿與交通費用
,並負擔專家在多明尼加因病所需之一切醫藥與住院費用。
六 在多明尼加政府免除專家在多明尼加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課徵之所得
稅及專家抵達多明尼加時及抵達後三個月內之行李自用品之關稅。專
家得免稅輸入私有之汽車,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如在多明尼加國內出
讓,則應補繳從價折舊後之進口稅。
七 技術團續在多明尼加服務期限為一年,自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算。是項期限如經雙方於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同意,得予延長。否則於
服務屆滿一年時即自動終止。
上述條款如荷
閣下覆照同意接受時,本照會及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
項協定,並自本 (一九六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魏雅諾閣下
魏道明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於臺北
乙 多明尼加駐華大使魏雅諾復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照會
(中譯文)
敬啟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外 (55) 中南美一字第一六八九○號照會內開:)
「敬啟者:關於延長根據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充
協議所派遣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國服務期限一年事, 貴大使本 (
一九六六) 年十月一日第一七八號照會敬悉。中華民國政府對延長該團服
務期限一節,欣表同意。茲建議 貴我兩國政府為此目的以換文方式重訂
一項補充協議,此一補充協議包括下列各項:
一 中華民國政府將繼續派遣「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
團」)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稻作改良工作。
二 技團團由中華民國政府遴選及聘請之中國農業專家六人組成之。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內,專家如有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中華民國
政府將其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三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向多明尼加政府負責。中華民國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為該技術團與多明尼加政府之聯絡機構。
四 技術團第四年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 經費,由多明尼加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分擔之:
甲 多明尼加政府支付依本補充協議前往接替之人員臺北與聖多明哥間
往返機票費用,及續留多明尼加之人員依本補充協議服務期滿返國
之機票費用,以上兩種機票均以經濟等為準;並負擔專家旅多期間
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美金二百五十元,及購置雙方認為必需之設備器
材費用。
乙 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專家之薪金及須由臺灣購運前往多明尼加之農具
與器材之費用。
五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內,多明尼加政府提供工作上必需之翻譯人員
及交通車輛,支付專家在多明尼加境內工作出差時之食宿與交通費用
,並負擔專家在多明尼加因病所需之一切醫藥與住院費用。
六 多明尼加政府免除專家在多明尼加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課徵之所得稅
及專家抵達多明尼加時及抵達後三個月內之行李自用品之關稅。專家
得免稅輸入私有之汽車,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如在多明尼加國內出讓
,則應補繳從價折舊後之進口稅。
七 技術團續在多明尼加服務期限為一年,自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算。是項期限如經雙方於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同意,得予延長。否則於
服務屆滿一年時即自動終止。
上述條款如荷
閣下覆照同意接受時,本照會及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
項協定,並自本 (一九六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大使茲奉告
貴部長: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對於上列重訂補充協議之各項條件表示接受
,並證實 貴部長來照與本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
本 (一九六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相應函請 查照。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魏道明閣下
魏雅諾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