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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波札那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72 年 04 月 2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2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波札那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與波札那共 和國農業部部長馬西錫於嘉柏榮簽訂;並於六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波札那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復鑒
於中華民國與波札那共和國於一九六八年九月十日所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
執行成果良好,爰各指派代表,議訂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繼續派遣一農耕隊 (以下簡稱農耕隊) 駐波札那
共和國。
農耕隊人員人數應隨時視該隊業務之擴展而決定之。
第二條 農耕隊之任務如下:
(一) 在馬恩地方行政公署附近塔馬拉坎河兩岸大約四英畝之土地 (
此項土地已由巴塔瓦那部落當局撥交政府) 從事栽培稻米、蔬
菜及其他作物之調查研究及示範。
(二) 在馬恩河岩農場訓練由波札那政府選派之推廣人員,然後在波
札那農業部農業推廣司合作訓練波札那西北部之當地農民。
(三) 與波札那政府合作將農民徒殖於嘉柏榮水壩濾水廠鄰近之政府
農場及該水壩下方滲水池邊留供徒殖之土地。
(四) 繼續在上述第 (二) 款所述波政府撥供農耕隊之政府農場從事
調查研究及示範工作並在波札那政府為該項目的所提供之嘉柏
榮水壩下方滲水池邊之土地實施調查研究及示範工作。
(五) 在巴松水壩灌溉計劃區訓練農民從事蔬菜之栽培及其他農作物
之生產。
(六) 在波札那其他地區實施工作計劃,此種計劃及地區由兩國政府
隨時協商決定之。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負擔農耕隊往返波札那之旅費並支付農耕隊人
員在波札那服務期間之薪給。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提供機具、工具、種籽、肥料及其為實施第二條
之規定所需自用之其他必需設備。所有輸入波札那之種籽及種苗
,除由波札那農業部認可及由南非、及與波札那鄰接之其他國家
之苗圃或種籽商進口者外,均需檢附適當之檢疫證明。
第五條 為達成第二條所規定之目的,波札那政府應提供足夠數目之農業
推廣人員隨同農耕隊工作,俾波札那政府得在適當時期內能有充
分數目經過訓練之推廣人員以自行繼續推廣計劃。
第六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承允以其給予為開發波札那而在波札那境內從
事國際技術合作計劃之任何第三國國民同等之待遇畀予農耕隊人
員。
第七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承允對其撥供農耕隊從事調查研究及示範之土
地負責土地平整、築圍及初步翻犁。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承允就其
具有用水權之水源負責免費供應農耕隊調查研究及示範田農務所
需之用水。至於可供徙殖之土地,波札那共和國政府在此地區雖
不接受擔負相同之義務,惟承允於受請求時對可能徙殖之農民盡
力協助其獲得貸款以完成此項工作。
第八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承允以住宅免費租予在嘉柏榮水壩與馬恩河岸
農場工作之農耕隊。該項住宅應備有基本傢俱及炊事設備並在合
理可能範圍內供應自來水及電力。其水電費用由農耕隊依照適用
於一般用戶之費率繳付。
至於在巴松水壩灌溉計劃區工作之農耕隊人員之適當住所,波札
那共和國政府將盡其所能敦促南區區議會繼續提供。
對於在波札那境內其他地區服務之農耕隊人員之住所將由波札那
政府與農耕隊隨時協商並按實際需要提供之。
第九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同意保證隨時提供農耕隊為在其工作區達成工
作目標所需之交通設備。
第一○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承允提供農耕隊人員在波札那境內之免費醫
療服務。
第一一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承允對其撥供農耕隊從事調查研究及示範之
國有土地免徵租金。
第一二條 除另獲波札那政府之同意外,農耕隊在調查研究及示範田收獲
之農作物應歸波札那政府所有,住農耕隊得免費保留合理數量
之農產品以供該隊人員消費或作為產物樣品分配予此項計劃正
式有關之人士。此外,農耕隊得從其調查研究及示範田免費保
留合理數量之種籽分配予農民以鼓勵彼等變換及改進農作生產

第一三條 波札那政府應指派一或數名連絡官儘可能駐紮於農耕隊駐地附
近俾必要時對該隊提供行政上之協助。
第一四條 本協定以英文繕寫兩份,自雙方代表簽字時起生效。並自簽字
之日起二年內有效。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廿八日即公元一九七二年四月廿八日訂於波札那共
和國首都嘉柏榮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次長
魏道明 (簽字)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代表:農業部部長
馬西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