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楊西崑與波札那共和國
農業部部長柴可於嘉柏榮簽訂;並溯自五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波札那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既存友好關係,爰各指
派代表,議訂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一由正副隊長各一名及至少十名隊員所組
成之農耕隊,前往波札那,在嘉柏榮附近,從事一般農業之實驗
及示範工作,為期兩年。農耕隊於最初階段得自由使用嘉柏榮水
壩附近濾水廠鄰近面積約十四英畝之地區。該地區之延伸部份或
另行增加之農耕地區,得隨時在同樣基礎上交與農耕隊使用。是
類地區以及嗣後需要增加之農耕隊隊員之人數,應由雙方政府協
議決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往返波札那之旅費及其人員在波札那
服務期間之薪給。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責供應農耕隊所需之一切農機具、工具、種籽、
肥料、殺蟲劑以及為實施第一條規定所需之其他設備。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責支付農耕隊雇工之工資。
第五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應以其所給與任何第三國為波札那之發展所從
事之技術合作計劃在波札那服務人員之同等待遇給與農耕隊人員
。
第六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應負責該嘉柏榮水壩附近濾水廠鄰近地區土地
之開墾、波耕及築圍,並以該廠廢水免費供給農耕隊。對於依照
第一條規定協議決定之其他地區之開墾、築圍、犁耕及供水,應
由雙方政府另行協議決定。
第七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應以備有基本傢俱及廚房用具之住宅免費供應
農耕隊。是項住宅應具有自來水及電力供應設備,其水電費用由
農耕隊依照適用於一般用戶之費率繳付。
第八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應供給農耕隊以適於一般用途之汽車乙輛,配
置司機乙名,並負擔該車輛之行駛、修護及保養費用。波札那政
府承允於其認為便利農耕隊工作有增加車輛之必要時,將以同一
基礎增撥之。
第九條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應免費給與農耕隊人員在波札那境內之醫療。
第一○條 農耕隊收穫之農產品應歸波札那共和國政府所有。惟農耕隊得
保留合理數量之產品,以供農耕隊人員之消費,或作為產物樣
品贈送與農耕隊工作有關之人士。
第一一條 本協定以英文繕兩份,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
,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九月十日訂於波札那
共和國首都嘉柏榮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次長
楊西崑 (簽字)
波札那共和國政府代表農業部長
柴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