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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越南共和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2 年 01 月 1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許紹昌與越南共和國政 府代表於曼谷簽訂;並於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國政府) 與越南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越南政
府) 根據一九七一年九月七日至十六日在中華民國台北市舉行之第七屆中
越經濟合作會議第 LAF-VII 項決議案,經雙方協議,為加強兩國農業技
術合作,以增進兩國間之友好關係,茲同意訂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越兩國政府分別授權中國農付復興聯合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復
會) 及越南土地改革暨農漁牧發展部 (以下簡稱越農部) 為本協
定之執行機構。
第二條 中國政府應經由農復會組派一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透
過越農部在技術上協助越南政府實施下列工作計劃:
(一) 辦理優良品種及耕作技術之示範及推廣,以促進作物生產。
(二) 強化農民組織,以發展農村經濟事業。
述各計劃之詳細說明載於附件,該附件為本協定之一部份。
第三條 農技團團員人數共為廿三人,其組織如下:
(一) 團長 一人
(二) 秘書 一人
(三) 技監: 二人
作物生產 一人
農民組織 一人
(四) 技正: 一二人
作物生產 六人
農民組織 六人
(五) 技士: 七人
作物生產 五人
農民組織 二人
共計 廿三人
第四條 越農部應指派中央級及省級人員配合農技團團員共同工作,俾本
協定期滿後,得由越南政府接辦。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技團全部經費,包括越幣費用,越南政府應提
供為實施本協定第二條各計劃所需之經費。
第六條 越農部過去提供農技團之一切器材設備包括辦公室用具及車輛等
,應仍由該團繼續使用。
第七條 中國政府支付農技團及其團員之一切費用,應由越南政府豁免捐
稅。
此一免稅原則亦應適用於農技團為工作需要進口之物資及團員進
口自用之物資包括公私用車輛。
第八條 越南政府應協助農技團及其團員辦理下列各項手續:
(一) 團員及其眷屬之入境、出境及居留等證件之簽發。
(二) 適當之身分證件及通行證,俾便自由行動及居留,包括機場之
出入。
(三) 駕駛執照之換發。
(四) 進口物資之驗關及放行。
第九條 本協定自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卅一
日止,為期二年。
第一○條 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得以換文方式延長或修正之。
本協定一式二份由左列簽署人分別代表中越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一月十
九日在曼谷以英文簽訂為憑。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許紹昌 (簽字)

越南共和國政府代表
陳文林 (簽字)

附件壹
作物生產計劃說明書
由農技團提供專家十二名,協助越農部農業署、推廣署暨其管轄機構,在
指定之省份進行下列工作,並以訓練地方幹部及農民為主。
一 增產蔬菜,以供內銷及外銷:
(一) 引進新品種並試驗其對本地環境之適應性。
(二) 舉辦示範,以激發農民對選用優良品種及耕作方法之興趣。
(三) 舉辦觀摩會,以增加農民對改進蔬菜生產之信心。
(四) 舉辦訓練班或提供教育性資料,以增進農民對改良蔬菜生產之智識
及技術。
二 促進雜作生產 (高梁、花生、大豆、甘藷及玉米等) ,以支援畜牧事
業擴大計劃:
(一) 示範優良品種及綜合栽培技術。
(二) 舉辦觀摩會,以引起農民興趣,使其能改變對飼料作物栽培之觀念

(三) 舉辦訓練班,以介紹有關飼料作物生產之新智識及技術。
三 鼓勵特用作物生產 (棉花及鐘麻) 以減少進口:
(一) 棉花
1 引進品種,並試驗其對本地環境之適應性。
2 示範引進之栽培方法。
3 舉辦觀摩會,以引起農民對生產棉花之興趣。
4 舉辦訓練班,以介紹有關棉花生產之智識及技術。
(二) 鐘麻
1 示範綜合栽培技術。
2 舉辦訓練班,以介紹有關鐘麻生產之新智識及技術。
3 提高農民對栽培鐘麻之興趣並協助農民繁殖種子。
四 特別計劃:
(一) 農牧示範站計劃 (即前之「改良農村」計劃)
1 示範作物優良品種栽培法。
2 示範改進豬隻及家禽飼養方法。
3 以口授及田間實習方式教導農業幹部及農民有關作物栽培及家禽
飼養新方法。
(二) 複作
1 鼓勵實行複作制度並評估其績效。
2 從事試驗以確定最適合當地環境之輸作方式。
3 示範複作,以引起農民對多角農業經營之興趣。

附件
農民組織計劃說明書
由農技團提供九名專家,協助越農部農民組織暨合作署進行下列工作。
一 發展業務及改善行政管理:
(一) 配合越南政府五年經濟發展計劃,協助該署修訂規章,改善人事及
財務管理,並發展經濟事業。
(二) 協助已選定之示範農民團體拓展業務機會,並按各該團體會員所需
,市場供求及越南政府之政策,擬訂工作計劃。
(三) 協助示範農民團體拓展農貸業務並研究設立一合作銀行制度之可行
性。
二 發展運銷及加工業務:
(一) 協助農民團體以農貸、供銷、推廣及加工等項服務支特生產及運銷
計劃,期能減少農產品進口並增加輸出。
(二) 協助中央農會及全國合作社聯合社會技術輔導其在各地方之分支單
位發展擴大運銷業務。
(三) 協助改進由中央農會至地方農會之運銷制度,以期農產品能經正當
途徑以適當利潤及有效方式,由生產者運銷至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