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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3 年 08 月 1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1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烏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日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大使李琴與烏拉圭 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勃蘭哥簽換;並於六十二年八月十日生效

 
甲 駐烏拉圭李大使琴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十日致烏外長勃蘭哥照會譯文
敬啟者:
茲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盼加強中烏兩國關係,茲向烏拉圭共
和國政府提議促成農業技術合作,其要點如次: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稻作專家及大豆栽培改良專家各一人前往烏
拉圭,在經雙方政府同意之地區從事稻米品種及大豆栽培之改良研
究工作,為期兩年。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提供獎學金,以供烏拉圭政府派遣種子檢驗技術
人員一名來華受訓之用。
(二)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上述專家往返烏拉圭之旅費。
(三)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中國專家在烏拉圭服務期間之薪金。
(四)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供給中國專家需由台灣購運前往烏拉圭之實驗器
材及田間設備,此項實驗器材及田間設備應豁免關稅及其他稅捐。
(五) 烏拉圭政府負責提供實驗室、辦公室、處理種子之設備暨場所以及
種子繁殖與試驗工作之農地。
(六) 烏拉圭政府負責供給中國專家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及必要之技術人員
、勞工、車輛 (包括油料、修理、保養及保險) 、肥料、農藥與種
子,並負責代覓有傢具之房舍,由專家給付租金。
(七) 烏拉圭政府負責中國專家在烏拉圭境內出差之食宿與交通費用。
(八) 烏拉圭政府負責洽請當地互保醫院準許中國專家加入醫療保險。
(九) 烏拉圭政府對上述專家之薪金不課所得稅,並對其入境時攜帶之行
李不收關稅。
(一○) 中國專家為履行本協定第一條之規定,得自由使用其實驗區內之
土地。
上述條款倘荷 閣下同意,則閣下之覆照與本照將構成中烏兩國政府
間之一項協議,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烏拉圭外交部部長勃蘭哥閣下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大使
李 琴 (簽名)
乙 烏拉圭外交部長勃蘭哥一九七三年八月十日覆駐烏大使照會譯文
敬覆者:
茲奉告閣下: 貴大使一九七三年八月十日第 E/ 一四四號來照敬悉
,其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政府亟盼加強中烏兩國關係,茲向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提議促
成農業技術合作,其要點如次:
一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稻作專家及大豆栽培改良專家各一人前往
烏拉圭,在經雙方政府同意之地區從事稻米品種及大豆栽培之改
良研究工作,為期兩年。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提供獎學金,以供烏拉圭政府派遣種子檢驗技
術人員一名來華受訓之用。
二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上述專家往返烏拉圭之旅費。
三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中國專家在烏拉圭服務期間之薪金。
四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供給中國專家需由台灣購運前往烏拉圭之實驗
器材及田間設備,此項實驗器材及田間設備應豁免關稅及其他稅
捐。
五 烏拉圭政府負責提供實驗室、辦公室、處理種子之設備暨場所以
及種子繁殖與試驗工作之農地。
六 烏拉圭政府負責供給中國專家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及必要之技術人
員、勞工、車輛 (包括油料料、修理、保養及保險) 、肥料、農
藥與種子,並負責代覓有傢具之房舍,由專家給付租金。
七 烏拉圭政府負責中國專家在烏拉圭境內出差之食宿與交通費用。
八 烏拉圭政府負責洽請當地互保醫院準許中國專家加入醫療保險。
九 烏拉圭政府對上述專家之薪金不課所得稅,並對其入境時攜帶之
行李不收關稅。
一○ 中國專家為履行本協定第一條之規定,得自由使用其實驗區內
之土地。
上述條款倘荷 閣下同意,則閣下之覆照與本照將構成中烏兩國政
府間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烏拉圭政府對 閣下來照所列各項合作要點認為極為有益,茲特向
閣下轉達烏拉圭政府對上述條款之同意,並覆告 閣下該協定各條
款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李大使琴
勃蘭哥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