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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泰國王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議書(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2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泰國大使館經濟參事孫慧濂 與泰國技術合作廳廳長朱嘉於曼谷簽訂;並於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生 效

 
鑒於泰國國家建設部部長乃樸與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李國鼎於一九六八年
六月在台北召開之第一屆中泰經濟合作會議後已簽訂中泰兩國政府技術及
經濟合作協定。
鑒於前述協定於一九七四年六月廿五日延長效期三年,至一九七七年六月
廿五日。
鑒於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中國農技團) ,自一九六九年起五年
間在猜納府之沙巴亞多目標農業合作計劃以及在清邁府之蔬菜種籽生產計
劃提供技術服務,並實地證明現代方法及技術對農業生產之改進確具成效
,與中國農技團共同工作之泰國農民以及泰國官員現在已能應用農技團所
介紹之新方法,諸如農田灌溉與排水系統之改良,農耕技術之革新,農民
合作之加強,以及菜種之生產。
為進一步改進農業生產,泰國政府農業暨合作部計劃擴大中國農技團之服
務範圍,特別著重於已灌溉地區農業及蔬菜種籽生產之改進。
為此,泰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茲獲致下列協議: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將改組並派遣一中國農技團赴泰,其人員組織如下

(1) 編制人員
團長 一人
高級專家 八人
初級專家 三人
共計 十二人
(2) 短期指導人員
三年內一三五人/天
第二條 中國農技團應依照泰國農業暨合作部之請求配合泰國政府政策之
需要而履行其任務。
第三條 中國農技團之工作範圍應列明於計劃建議書,該項建議書一份附
訂於次。
第四條 中國農技團應於一九七四年七月前抵達泰國為該計劃工作。
第五條 泰國政府應負擔該計劃之一切作業及維護費用,包括所需之設備
及供應。
第六條 泰國政府應同時派適當數額之相對技術人員與中國農技團同為該
計劃工作。
第七條 泰國政府對中國農技團之工作應提供下列各項便利:
1 在猜納提供適於團員九名以及在清邁提供適於團員三名使用之
辦公場所。
2 中國農技團在泰國履行任務所需之當地交通工具之便利。
3 支助人員、包括雇員、打字員、譯員及司機等。
4 所有辦公處必需之設備及供應,包括汽車之油料、滑潤油、修
理及保養費、文具 (包括農村教育用印刷品) 以及
5 中國農技團人員在猜納及清邁地區之適當宿舍。
第八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中國農技團編制人員之薪金,台北曼谷間往
返機票,保險費,短期指導人員之台北曼谷間往返機票及保險費
,以及為推行中國農技團計劃而在台購置必需品費用。泰國政府
應准許該項必需品以及中國農技團人員自用品免除稅捐。
第九條 泰國政府應負擔中國農技團編制人員之技術津貼 (團長每月美金
三百六十元,高級專家每人每月美金三百四十元,初級專家每人
每月美金貳百元) ,醫藥費以及在計劃所在府治以外地區執行公
務之日支費,包括該團短期指導人員之日支費及備用金。
第一○條 有關預算由泰國政府經理辦公室技術暨經濟合作廳與中華民國
政府決定之。
第一一條 本協議書及附議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至一九七七年六月
卅日止,如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
一九七四年八月廿九日在曼谷簽訂英文本一式兩份。

泰國政府代表
泰國技術合作廳長
朱嘉 (簽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泰大使館經濟參事
孫慧濂 (簽字)

附訂書
計劃建議書
計劃名稱:已灌溉地農業一蔬菜種籽生產計劃
計劃期間:自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六月卅日 (三年)
服務地區:
1 昭丕耶河盆地已灌溉地區之猜納、華富里、紅統、素攀、信武里及大城
等六府。
2 清邁府蔬菜發展。
工作範圍及專家人數:
1 團長
一人 (高級專家一人)
2 已灌溉地區農業計劃
農業推廣
二人 (高級專家二人)
農民組織
一人 (高級專家一人)
漁業
一人 (初級專家一人)
農業機械化
一人 (初級專家一人)
3 沙巴亞多目標合作計劃
農業推廣
一人 (高級專家一人)
灌溉工程
二人 (高級專家一人、初級專家一人)
4 蔬菜種籽生產計劃
菜種生產
二人 (高級專家二人)
菜種推廣
一人 (高級專家一人)
5 共計
十二人 (高級專家九人、初級專家三人)
計劃辦公處地點:總部設在猜納府沙巴亞且縣
支部設在清邁府馬卓農業實驗站
計劃之目標
1 已灌溉地區農業計劃
(1) 研究並選擇適當地點設立改進作物培植方法之示範單位
(2) 在示範單位作各種改良技術之示範
(3) 印發中國農技團認為適當之技術性資料
(4) 向示範站附近之農民介紹並示範改良之技術
(5) 與泰國有關單位聯合舉辦短期訓練課程
2 沙巴多目標合作計劃-繼續現有計劃之土地規劃設計及農業推廣工作
3 菜種生產計劃-繼續蔬菜種籽生產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