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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關於修訂及延長技術合作協定效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10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翟因壽與 史瓦濟蘭王國總經馬可西尼簽換;並溯自六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

 
甲 史瓦濟蘭王國總理馬可西尼親王六十四年六月廿七日致中華民國駐史
瓦濟蘭大使翟因壽閣下照會譯文
逕啟者:
史瓦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十日所簽訂之技術合作協
定業已於一九七四年五月九日期滿。在吾人最近會商中,曾獲致下列
了解:
(一) 上述協定之效期,追溯自一九七四年五月十日起,延長三年。
(二) 為加強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農耕隊之工作,上述協定第二條應修正
為:農耕隊人員組成由廿五人增至卅八人。
(三) 上述協定之其他條款及情況應保留不變。
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申述,本照會與閣下證實上述了解之復照,
即構成貴我兩國一九七二年技術合作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翟因壽閣下
史瓦濟蘭王國總理
馬可西尼 (簽字)
公曆一九七五年六月廿七日於墨巴本
乙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翟因壽六十四年六月廿七日復史瓦濟蘭
王國總理馬可西尼親王閣下照會譯文
逕復者:
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史瓦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十
日所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業已於一九七四年五月九日期滿。在吾人最
近會商中,曾獲致下列了解:
(一) 上述協定之效期追溯自一九七四年五月十日起延長三年。
(二) 為加強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農耕隊之工作,上述協定第二條應修正
為:農耕隊人員組成由廿五人增至卅八人。
(三) 上述協定之其他條款及情況應保留不變。
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申述,本照會與 閣下證實上述了解之復照
即構成貴我兩國一九七二年技術合作協定之補充協定。本人順向 閣
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 閣下證實上述了解。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史瓦濟蘭王國總理馬可西尼親王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翟因壽 (簽字)
公曆一九七五年六月廿七日於墨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