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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5 年 09 月 1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 使曾憲揆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代理外長歐索雷斯簽換;並於六十四年 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甲 巴拿馬外交部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致曾大使憲揆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茲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
業經以一九七一年八月五當第 DOI-5023 號暨八月十二日第 P-71-08
3 號換文,及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之議定書予以延長,其效期
至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實施之農業計劃,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
府亟欲將前述協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兩年,俾使
該團之活動範疇得以伸展至一嶄新之境地,藉以造福巴國農民。
依據前項聲述,茲建議俟收到閣下復照指明貴國政府對於上述延長可
予同意時,本照會暨 閣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其效期自一九七五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僅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代理外長
歐索雷斯 (簽字)
乙 駐巴拿馬曾大使憲揆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六日致巴拿馬外交部覆照譯文
敬啟者:
接准
閣下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第 DOI-3350 號照會。內開:
「本人茲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
,業經以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第 DOI-5023 號暨八月十二日第 P-71-
083 號換文,及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之議定書予以延長。其效
期至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實施之農業計劃,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
府亟欲將前述協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兩年,俾使
該團之活動範疇得以伸展至一嶄新之境地,藉以造福巴國農民。
依據前項聲述,茲建議俟收到閣下復照指明貴國政府對於上述延長可
予同意時,本照會暨 閣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其效期自一九七五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復告 閣下:鑒於貴我兩國間既存之睦誼,中華民國政府同
意將前述照會所提之協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兩年。
茲證實本復照暨 閣下照會即構成兩國間之一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曾憲揆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