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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12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11 月 0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拉威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 和國大使館代表與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六十四年十一月 八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大使館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致馬拉威外交部第
六四/五四四號節略 (譯文) :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馬拉威外交部致意並就外交部一九七五年十月二
十九日第十六號節略奉告如次:鑒於浦瓦墾區砂質土壤之狀況及當前
勞工之缺乏所引起建立灌溉系統之重大困難,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派駐
馬拉威之中國農耕隊應集中力量於浦瓦計劃之執行,方屬妥當。為此
,希望將中馬兩國政府間現行技術合作協定延期一年至一九七六年十
一月七日。
上述建議倘荷馬拉威共和國政府同意,本大使館提議將本節略及外交
部同意之覆略視為兩國政府間關於本案之一項協定。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里朗威
副本抄送自然資源暨農業部
乙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六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致中華民國大使館第二十
號節略譯文: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就大使館一九七五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四/五四四號節略有關延長中馬兩國政府間技術
合作協定效期事,證實如次:馬拉威政府同意大使館所提議之延期。
為此,本節略及大使館之有關節略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本案之一項
協定。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里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