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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賴索托王國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73 年 11 月 1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賴索托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總統特使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 崑與賴索托王國總理約拿旦於馬賽魯簽訂;並於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賴索托王國政府,為增進兩國間友好關係,經各指派代表
,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一由正副隊長各一人、技師六人及為數不
少於二十一人之隊員組成之農耕隊前往賴索托,在雙方同意之地
區,就蔬菜及稻米栽培、一般農業及訓練,從事為期三年之示範
與推廣工作。賴索托王國政府應負擔訓練所需費用。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往返賴索托之旅費。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在賴索托服務期間之薪給。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供應為實施第一條規定之示範區及推廣區第一
期所需之農機具、種子、肥料、殺蟲劑及其他有關設備。
第五條 農耕隊應享受賴索托王國政府畢予在該國服務之其他國家技術合
作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六條 農耕隊為達成本協定等一條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其示範區
及推廣區內之土地及現有水利設施。
農耕隊在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保留合理數量以供農耕隊本身
之消費或作為樣品贈與有關人士之用外,均應交予賴索托王國政
府。
第七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以備有傢俱、水電及電話設備之房屋供給農耕
隊。隊長、副隊長至少應每人使用一房;隊員應至多二人合用一
房。是項房屋應包括餐廳、起居室或休息室及辦公室各一。
第八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負責平整示範區之土地。
第九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供給農耕隊機動車輛一部,包括其油料、維護
及修理費用。賴索托王國政府應供給上述車輛所需之司機並負責
該車輛之保險。
第一○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人員之醫療費用。
第一一條 賴索托王國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一名,駐紮農耕隊住處附近,俾
可予以所需協助。
第一二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
本協定用中文、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即公曆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訂於賴索
托王國首都馬賽魯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總統特使外交部政務次長
楊西崑 (簽字)

賴索托王國政府代表
賴索托王國總理
約拿旦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