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六日中華民國駐約旦王國特命全權大使陳衣凡與
約旦王國農業部部長於安曼簽訂;並於六十四年八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約旦哈什米王國 (以下簡稱約旦) 政府為加強兩國間既存
之友好關係,雙方同意促進兩國間之技術合作,藉以增進兩國之農業生產
,爰經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約旦政府之請求,將派遣一由團長一人及農業專
家六人組成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前往約旦,在雙方
政府協議之地區,從事各項有關農業技術之試驗、推廣、訓練及
指導等工作,為期二年,其項目分為:
(一) 作物生產
(二) 果樹改進
(三) 蔬菜栽培
(四) 推廣訓練
(五) 灌溉管理
(六) 農民組織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往返約旦之旅費。
約旦政府對農技人員之入出約旦簽證及服務期間之居留均應予以
便利,豁免一切稅捐,包括農技團人員入境時之私人行李用具稅
,並應給予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在約旦服務期間之薪金。
約旦政府豁免農技團人員所得本條所稱薪金之所得稅。
第四條 約旦政府應負責供給農技團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勞工、車輛 (包
司機、油料、修理、保養與意外保險) 、肥料及種籽。中華民國
將酌予免費提供部分農藥、農具與器材;本項所稱之農具與器材
,約旦政府應豁免一切關稅及附加稅,至於該等農具器材之貯存
運載及其他服務等項費用,均由約旦政府支付。
第五條 約旦政府應負責供給農技團傢俱、床褥、用具及儘可能有水電設
備之房舍。
第六條 約旦政府應提供農技團工作上必須之傳譯人員以及該團人員在約
旦境內出差之食宿與交通費用。
第七條 約旦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在約旦服務期間之醫療費用。
第八條 約旦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一名居住在農技團團址附近,俾可經常保
持接觸,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九條 約旦政府應採取各項措施,促使其國民參加農技團之工作,其人
數由雙方同意決定之。
第一○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農技團在約旦服務期滿之日止。
農技團應於結束時將其工作成果及所屬農具器材移交約旦政府
。
本協定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各繕兩份,遇有不同解釋,以英文本為準
。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六日即西曆一九七五年八月六日,回曆一三九五年
七月二十九日訂於安曼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約旦王國特命全權大使
陳衣凡 (簽字)
約旦哈什米王國政府代表
約旦王國農業部部長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