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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6 年 01 月 1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2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六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中華民國駐宏都 拉斯共和國大使唐京軒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葛維茲簽換;並於 六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甲 宏都拉斯外交部前部長葛維茲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卅日致唐大使京軒
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向 閣下致意並轉達宏都拉斯共和國天然資源部部長一九七五
年十二月五日致外交部部長葛維茲第 S-1040 號函乙件,內開:
「部長閣下:依據中宏兩國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所簽署之農業技術
合作協定,中華民國應派遣一由團長一人及專家六人組成之農技團前
來我國,俾便提供技術協助予天然資源部及國家開發銀行。鑑於該團
在宏都拉斯之工作期限將於本年二月廿八日屆滿,復鑒於中華民國專
家正積極參予有關全面實施促進稻米及蔬菜栽種工作之一連串活動,
亟盼 閣下轉請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同意中華民國農技團繼續留駐宏都
拉斯三年。承蒙 閣下轉達前項請求,特此預申謝忱。本人謹向 閣
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雷歐納托部長 (簽章) 。」
敬請 閣下將前項天然資源部部長之請求惠轉 貴國政府予以正式同
意,俾目前在宏都拉斯之中華民國專家得以對宏國已開始實施之發展
工作繼續合作。
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葛維茲 (簽名)
乙 我駐宏都拉斯唐大使京軒一九七六年元月十五日覆宏國外交部部長照
會譯文
敬覆者:
接准
貴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卅日第 233-AJ75 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依據中宏兩國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所簽署之農業技術
合作協定,中華民國應派遣一由團長一人及專家六人組成之農技團前
來我國,俾便提供技術協助予天然資源部及國家開發銀行。鑑於該團
在宏都拉斯之工作期限將於本年二月廿八日屆滿,復鑒於中華民國專
家正積極參予有關全面實施、促進稻米及蔬菜栽種工作之一連串活動

亟盼 閣下轉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中華民國農技團繼續留駐宏都拉斯
三年,承蒙 閣下轉達前項請求,特此預申謝忱。本人謹向 閣下申
致最崇高之敬意。雷歐納托部長 (簽章) 。」
本大使茲覆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將此項農技合作協定自一九七六年二月廿八
日起予以延長三年,俾此一由七位團員組成之農技團得以繼續留駐宏
都拉斯。 閣下與本人間之來往照會即構成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並適
用 貴我兩國業已簽署之農技合作協定之各項條款。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唐京軒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