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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4 年 01 月 2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3 年 0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0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及一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 國大使俞國斌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賓內達簽換;並於六十三 年二月三日生效

 
甲 宏都拉斯外交部代部長賓內達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六日致俞大使國斌照
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向
閣下致意並轉致宏都拉斯共和國天然資源部部長辦公室一九七四年一
月十七日致外交部部長巴特瑞斯第 S-26 號函乙件內開:
「部長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大約在兩年前,應我政府要求,派遣一稻
作技術團前來我國,協同發展全國稻業生產。並由國家開發銀行與天
然資源部擔任此項技術合作之配合機構。中華民國農技團在上述項目
上以令人讚譽之方式執行任務,並曾對天然資源部主持下於一九七二
年及七三年圓滿實施之農業實驗計畫裨益良多。鑑於該團被派至宏都
拉斯之工作期限將於本年二月廿八日屆滿,復鑒於一項擴大栽培區域
之特別計畫即將付諸執行,亟盼 閣下轉請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大使
館正式同意中華民國農技團繼續留駐宏都拉斯兩年。本人謹向 閣下
重申最高之敬意。艾斯哥鐸部長 (簽名) 」
敬請
閣下將前項請求惠轉貴國政府,並懇請前經貴國政府同意派遣至我國
之一名蔬菜專家包括於農技團內。
茲向 閣下建議:前項請求倘荷貴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
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適用即將滿期之 貴我兩國
農技合作協定之各項條款,自本年二月三日起生效,效期兩年。
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代部長
賓內達 (簽名)
乙 我駐宏都拉斯俞大使國斌一九七四年一月廿一日覆宏國外交部代部長
賓內達照會譯文
敬啟者:
接准
閣下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六日第一○九號照會內開:
「敬請 閣下將前項請求惠轉貴國政府,並懇請前經 貴國政府同意
派遣至我國之一名蔬菜專家包括於農技團內。茲向 閣下建議:前項
請求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
府間之一項協定,並適用即將滿期之貴我兩國農技合作協定之各項條
款,自本年二月三日起生效,效期兩年。」
本大使茲覆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將此項農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七四年二月三
日起延長效期兩年。
中華民國政府並同意增派蔬菜專家一人,而使農技團人數增至七人。
此外,
閣下與本人間之來往照會即構成此項協定並適用 貴我兩國業已簽定
之農技合作協定之各項條款。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俞國斌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