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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0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及十二月四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 大使毛起鷴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莫里納簽換;並於六十三年十 二月四日生效

 
甲 瓜地馬拉外交部長莫里納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日致 毛大使起鷴照會
譯文
敬啟者:
中瓜兩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廿二日於瓜地馬拉市所簽署之農業技
術合作協定二年效期即將屆滿,瓜地馬拉政府茲特欣向 閣下證實,
決定將上述協定效期自本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兩年,此項期限,每
隔兩年,如經簽約之一方於屆滿前三個月預先通知,得予延長之。
此項請求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
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議,並自覆照發出之日起生效。
茲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毛起鷴閣下

瓜地馬拉外交部部長
莫里納 (簽字)

公曆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日於瓜地馬拉
乙 駐瓜地馬拉毛大使起鷴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四日致瓜國外交部長莫里納
覆照譯文
敬復者:
接准
閣下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日第二九六五八號照會內開:
「中瓜兩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廿二日於瓜地馬拉市所簽署之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二年效期即將屆滿,瓜地馬拉政府茲特欣向 閣下證
實,決定將上述協定效期自本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兩年,此項期限
,每隔兩年,如經簽約之一方屆滿前三個月預先通知,得予延長之。
此項請求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間
關於此事之一項協議,並自覆照發出之日起生效。」等語。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閣下證實,同意將該協定效期延長兩年,
因此 閣下第二九六五八號照會暨本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
事之一項協議,並自本覆照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人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長莫里納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毛起鷴 (簽字)

公曆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四日於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