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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甘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九日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舒梅 生與甘比亞共和國農業暨天然資源部部長席賽於斑竹簽訂;並於六十三 年九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為繼續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鑒於
兩國為發展甘比亞稻米栽培而於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所簽訂嗣於一九七
○年九月十七日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廿二日所延長效期之技術合作協定實施
成功,爰同意簽訂技術合作協定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自本協定生效起兩年內,基於技術合作應提供由甘比亞
共和國政府所指定為數不超過四十五人之種稻各類技術人員。此等技
術人員隸屬農業司,其在甘比亞一切活動均受農業司司長節制。
二 中華民國政府應負責上述技術人員往返甘比亞之旅費及在甘比亞服務
期間之薪金。
三 中華民國政府應提供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每年在中國技術人員被指定工
作之推廣區實際耕種五百至一千英畝新田所需抽水機、耕耘機、脫穀
機暨碾米機以及零件。中華民國府亦應提供上述推廣區農民第一期稻
作所需種子、肥料及農藥。其所提供之種子應為中國技術人員在第四
條所述試驗方案下所繁殖者。
四 中國技術人員應在種子繁殖計劃體系下繼續在麥加錫省示範區實施試
驗方案,以便提供農民第三條所需稻米種子。
五 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應對在中國技術人員被指定工作之推廣區農民以貸
款方式提供農機具、種子、肥料及農藥。此項貸款償還之本息應劃作
「稻米發展基金」。該基金之款項應由甘比亞共和國政府繼續用於甘
比亞稻米發展。
六 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應在中國技術人員工作地區提供其備有傢俱與水電
之房屋,並在其執行公務時間提供國內交通之便利。
七 中華民國政府應考慮在必要時提供中國技術人員為有效執行其職務所
需增加之車輛;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應負責此類車輛之保養與行駛。
八 中國技術人員在甘比亞服務期間應享受甘比亞政府畢予在該國服務之
其他技術協助人員之同等待遇。
九 甘比亞共和國政府應對在甘比亞之中國技術人員免費提供醫療服務。
一○ 本協定自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效期兩年。
本協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九日即公元一九七四年九月九日訂斑竹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甘比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舒梅生 (簽字)

甘比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暨天然資源部部長
席賽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