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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6 年 06 月 2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及六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 和國大使連戰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波哥諾佛簽換;並於六十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甲 薩爾瓦多外交部部長一九七六年六月廿八日致連大使戰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鑒於中薩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一年七月卅
日所簽署之農技合作協定執行成功,並於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八日予以
延長,薩爾瓦多政府亟盼中華民國政府將前述協定再延兩年。
前項請求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表示同意之覆照即
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議並自覆照發出之日起生效。
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波哥諾佛 (簽字)
乙 我駐薩爾瓦多連大使戰一九七六年六月廿九日覆薩國外交部部長照會
譯文
敬覆者:
接准 閣下一九七六年六月廿八日第一○三一七號照會內開:
「本人謹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鑒於中薩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一年七月
卅日所簽署之農技合作協定執行成功,並於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八日予
以延長,薩爾瓦多政府亟盼中華民國政府將前述協定再延兩年,前項
請求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表示同意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議並自覆照發出之日起生效。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覆告
閣下:來照所提建議與中華民國政府之意願一致, 閣下照會暨本覆
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將前述協定延長兩年之一項協議。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連戰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