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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4 年 07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07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三日及七月十八日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 使謝然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副秘書長卡斯達內達簽換;並於六十 三年七月十八日生效

 
甲 薩爾瓦多外交部副秘書長卡斯達內達一九七四年七月三日致駐薩國
謝大使然之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依據中薩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一年七月卅日
所簽署之農技合作協定,中華民國農技團刻正予薩國以有效之技術協
助。
前述協定之效期依規定應至農技團在薩國服務滿兩年之日止,換言之
,即一九七四年八月,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
鑒於中薩兩國政府間既存之友好關係及睦誼,復鑒於農技團之技術協
助裨益良多,薩爾瓦多政府茲透過 閣下正式請求中華民國政府,依
照協定第十三條,同意將中薩農技合作協定效期延長兩年。
前項請求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表示同意之覆照,即構成對上述協定
之效期予以延長,並自復照發出之日期起生效。
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副秘書長
卡斯達內達 (簽字)
乙 駐薩爾瓦多謝大使然之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八日致薩爾瓦多外交部副秘
書長卡斯達內達覆照譯文
敬啟者:
接准
閣下一九七四年七月三日第一一○○三號照會內開:
「本人謹向 閣下致意並聲述依據中薩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一年七月卅
日所簽署之農技合作協定,中華民國農技團刻正予薩國以有效之技術
協助。
前述協定之效期依規定應至農技團在薩國服務滿兩年之日止,換言之
,即一九七四年八月,但是,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
鑒於中薩兩國政府間既存之友好關係及睦誼,復鑒於農技團之協助裨
益良多,薩爾瓦多政府茲透過閣下,正式請求中華民國政府,依照協
定第十三條,同意將中薩農技合作協定效期延長兩年。
前項請求倘荷
貴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表示同意之覆照,即構成對上述協定
之效期予以延長,並自覆照發出之日期起生效。
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覆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照會中所提之建議。
閣下照會暨本覆照並即構成對上述協定續約兩年之協議。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謝然之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