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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75 年 10 月 2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10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11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及十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 昌煥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賈瑪瑞簽換;並於六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生效

 
甲 外交部沈部長昌煥十月廿一日致多明尼加駐華大使賈瑪瑞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關於延長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事,貴大使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八六號照會敬悉。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貴大使之建議將中多技術合作協
定補充協議之效期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廿一日起延長兩年。
本照會所述各節如蒙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予以證實,則本照會與貴大使之證實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
國關於此事之一項協議。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廿一日
於台北
乙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賈瑪瑞十月廿七日覆外交部沈部長昌煥照會
譯文
部長閣下:
關於中華民國政府應本大使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八六號照會之
請求,證實將中華民國農技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之服務期限以及中多
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之效期延長兩年事,
貴部長本年十月廿一日第 LAM-75-17263 號照會敬悉。茲將本大使上
述照會抄件一併檢附。
本大使茲代表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對上述協議各節予以證實。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
賈瑪瑞 (簽字)

公元一九七五年十月廿七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