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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72 年 10 月 2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2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多明尼加 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賈瑪瑞簽換;並於六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賈瑪瑞致本部沈部長第五二一號照會中譯文
敬啟者:
茲奉告閣下:本大使接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正式要求依照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規定,中華民國
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技術團之服務期限循例延長一年。
如蒙中華民國政府贊同延長服務期限,多明尼加政府對此項裨益多國
經濟發展之技術合作,認為絕對需要。本大使業獲本國政府授權與閣
下互換有關照會。
亟盼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此項要求。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賈瑪瑞 (簽字)

公元一九七三年十月四日於台北
乙 沈部長十月廿六日覆多明尼加駐華大使賈瑪瑞照會譯文
關於延長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事, 貴大
使本年十月四日第五二一號照會敬悉。
查上述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所依據之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一
月八日簽訂並迭經延長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補充協議暨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中多兩國府關於增派專家四人之協議,
均將於本年十一月廿日滿期。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中華民國派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
業技術團之服務期限繼續延長一年,即將前述補充協議及增派專家四
人之協議之有效期間,均自本年十一月廿一日起,延長一年至民國六
十三年十一月廿日,即公曆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廿日止。
上述延長一年期限如荷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惠予證實同意,本照會與貴大使之證實覆照,即構成 貴我
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一項協議。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廿六日
於台北
丙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賈瑪瑞一九七三年十月卅日覆本部沈部長照
會譯文
敬覆者:
關於中華民國政府證實將中多兩國政府於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八日簽訂
之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暨一九七二年二
月中多兩國政府關於增派專家四人之協議延長效期一年,俾使中華民
國農技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之服務期限得以繼續一年事,
貴部長本年十月廿六日第 LAM-73-18142 號照會敬悉。本大使為上述
請求於本年十月四日致
貴部長第五二一號照會及抄件,一併檢討。
本大使茲代表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對上述協議所稱各節予以證實。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
賈瑪瑞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