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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間農工業技術合作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76 年 09 月 1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1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玻利維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玻利維亞共和國大使吳祖禹與 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德瑞索拉簽換;並於六十五年九月十六日 生效

 
甲 玻利維亞外交部長致我駐玻國大使吳祖禹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
長閣下與玻利維亞外交部長閣下在台北所簽訂之換文中有關 貴我兩
國間之農工技術合作之補充協議。
關於農業方面,曾議定派遣一中國農業技術團前來玻國工作,為期兩
年。茲鑒於敝國對該團繼續在玻國服務確有需要,敝國政府爰依據前
述補充協議第十四項之規定,請求
閣下在前項換文所訂之相同條件下,同意將中國農業技術團之工作期
限延長兩年。
本人謹建議,俟收到 閣下覆照指明 貴國政府同意延長時,本照會
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玻利維亞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
阿德瑞索拉 (簽字)

西曆一九七六年九月十六日
乙 我駐玻利維亞大使吳祖禹覆玻利維亞外交部長照會譯文
敬啟者:接准
閣下一九七六年九月十六日照會內開:
「茲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
部長閣下與玻利維亞外交部長閣下在台北所簽訂之換文中有關貴我兩
國間之農工技術合作之補充協議。
關於農業方面,曾議定派遣一中國農業技術團前來玻國工作,為期兩
年。茲鑒於敝國對該團繼續在玻國服務確有需有,敝國政府爰依據前
述補充協議第十四項之規定,請求
閣下在前項換文所訂之相同條件下,同意將中國農業技術團之工作期
限延長兩年。
本人謹建議,俟收到 閣下覆照指明 貴國政府同意延長時,本照會
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來照所列各項,並願證實自本
覆照之日起, 閣下來照暨本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正
式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吳祖禹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