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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貝多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貝多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及九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巴貝多政府大使 館代表與巴貝多外交部代表簽換;並於六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生效

 
甲 巴貝多外交部致我駐巴貝多大使館第七一二九號節略譯文
巴貝多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願提及一九七三年八月七
日中華民國政府與巴貝多政府所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以及兩國
政府近來為擴大技術協助並延長上術協定所作之磋商。
茲請求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下列事項予以同意:
(一) 將現行「中巴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自一九七五年九月廿日起
延長兩年。
(二) 根據上述協定,增加下列方式之技術協助:
(1) 養豬專家一人,工作兩年;
(2) 獸醫師一人,工作十八個月;
(3) 海洋生物專家一人,工作兩年;
巴貝多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巴貝多外交部

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五日
乙 我駐巴貝多大使館覆巴貝多外交部第 B 二二七七五號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巴貝多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有關「一九七三年八月
七日中華民國政府與巴貝多政府所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以及兩
國政府近來為擴大技術協助並延長上述協定所作之磋商」一事,外交
部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五日第七一二九號節略誦悉。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覆告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下列事項業已表示
同意:
(一) 將現行「中巴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自一九七五年九月廿日起
延長兩年。
(二) 根據上述協定,增加下列方式之技術協助:
(1) 養豬專家一人,工作兩年;
(2) 獸醫師一人,工作十八個月;
(3) 海洋生物專家一人,工作兩年。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巴貝多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
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