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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9 年 12 月 0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烏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五日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大使陳雄飛與烏 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佛烈簽換;並溯自六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甲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佛烈致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照會
敬啟者:
本國政府玆意延長烏拉圭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政府一九七三年八月十日
所簽訂原效期兩年,嗣先後於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四日經換文予以延期
及擴大,並於一九七九年五月二日續經換文延長效期至一九七九年七
月十四日之兩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
本國政府甚盼 貴國專家能在烏拉圭共和國將其極受珍視之工作妥善
完成,尤其關於稻米改良與病理之工作以及研究稻米改良與病害防治
方面技術援助。為此,本國政府爰提請延續原協定之效期至一九八○
年七月十四日止。
上述建議,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貴大使之覆照應即
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此致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雄飛閣下。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於蒙特維的亞
乙 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覆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佛烈照會
敬覆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本國政府玆意延長烏拉圭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政府一九七三
年八月十日所簽訂原效期兩年,嗣先後於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四日經換
文予以延期及擴大,並於一九七九年五月二日續經換文延長效期至一
九七九年七月十四日之兩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
本國政府甚盼 貴國專家能在烏拉圭共和國將其極受珍視之工作妥善
完成,尤其關於稻米改良與病理之工作以及研究稻米改良與病害防治
方面技術援助。為此,本國政府爰提請延續原協定之效期至一九八○
年七月十四日止。
上述建議,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貴大使之覆照應即
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玆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貴部長照會內所提之建議,準此,
貴部長之照會與本大使之覆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佛烈閣下。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於蒙特維的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