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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9 年 05 月 0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07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烏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日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大使陳雄飛與烏拉 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佛烈簽換;並溯自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甲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彿烈致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函譯文
敬啟者:
本國政府玆意欲延續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
八月十日簽訂原效期兩年,嗣於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四日另經換文予以
延期兩年並予擴大之兩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
本國政府甚盼
貴國專家能依照上述協定在烏拉圭共和國將其極受珍視之工作,妥善
完成。為此,本國政府爰提請延續原協定效期至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四
日止。
上述建議,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
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雄飛閣下。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日於蒙特維的亞
乙 中華民國大使陳雄飛覆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佛烈照會
敬覆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本國政府玆意欲延續烏拉圭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
一九七三年八月十日簽訂原效期兩年,嗣於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四日另
經換文予以延期兩年並予擴大之兩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
本國政府甚盼
貴國專家能依照上述協定在烏拉圭共和國將其極受珍視之工作,妥善
完成。為此,本國政府爰提請延續原協定效期至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四
日止。
上述建議,如荷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
一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玆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貴部長照會內所提之建議,準此,
貴部長之照會與本大使之覆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佛烈閣下

陳雄飛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日於蒙特維的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