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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1 年 11 月 0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曾憲揆與巴拿 馬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卡布瑞拉簽換;並於七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甲 巴拿馬外交部代理部長卡布瑞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致駐巴拿馬曾
大使 DOI–四四七六號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經
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之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之
議定書,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之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月
九日及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之議定書分別予以延長,其效期至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進行之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
盼能將前述協定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長兩年,俾使該
團之工作擴及新領域,以造福巴國農民。
基於上述,本人玆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
照構成一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一九八三年十一
月十二日。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部長 卡布瑞拉 (簽字)
乙 駐巴拿馬曾大使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復巴拿馬外交部代理部長卡布
瑞拉照會譯文
敬覆者:接准
閣下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第 DOI–四四七六號照會內開:
『本人謹聲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之中巴技術合作協定,
經一九七一年八月五日與十二日之換文,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
之議定書,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一日與十六日之換文,一九七七年十一
月九日及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之議定書分別予以延長,其效期
至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所進行之農業計畫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
盼能將前述協定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再度延長兩年,俾使該
團之工作擴及新領域,以造福巴國農民。
基於上述,本人玆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
照構成一項協定,效期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一九八三年十一
月十二日。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玆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之睦誼,同意
將該技術合作協定再度延長效期兩年。
本人並項證實本復照及前述閣下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第 DOI–四四
七六號來照構成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
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九日
中華民國大使
曾憲揆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