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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擴大計劃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3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曾 憲揆與巴拿馬共和國農牧發展部部長巴萊德斯於奇特雷城簽訂;並於六 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經濟部長孫運璿閣下邀請巴拿馬共和國農牧發展部巴萊德斯中校
於一九七八年三月廿二日至廿六日訪問中華民國;
雙方曾在經濟部會議室集會,商洽擴大「兩國技術合作協定」有關問題;
並經兩國政府同意議定下列擴大計畫條款;
1 中巴兩國政府同意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之兩國技術合作協定
及嗣後以換文與議定書延展效期之該協定繼續生效。
2 中巴兩國政府同意擴大中國農技團在巴拿馬之工作範圍;尤應加強試驗
研究、訓練及推廣工作項目;巴政府爰盼中國農技團擴大編制,並優先
增加小型灌溉、養殖及穀類專家。
上述試驗研究工作將以改良稻作、大豆及甘蔗為主;巴方除將派遣技術
人員赴華考察外,並將邀請中國專家來巴主持試驗研究工作,以期培育
新品種。
巴方將於適當時機請求派遣中國專家來巴從事短期顧問諮詢工作。
3 中巴兩國政府認為甘蔗之工業技術、使用與多角化,及利用其副產品之
技術協助,將能裨益巴拿馬農牧發展計劃。
為此,巴方將派糖業技術人員赴華考察,並盼中國專家來巴考察巴國糖
廠,俾使此項技術諮詢工作臻於完善。
4 巴政府亟盼中國農技團增加水產養殖專家,包括訓練工作項目及提供繁
殖用種苗。
5 巴政府盼中國農技團提供養豬與養鴨之技術協助及訓練工作,俾利用其
排泄物作為池塘養魚飼料。
6 巴政府盼中華民國政府經由中國農技團提供長期性顧問諮詢及試驗研究
工作項目,以期引進並改良大豆品種。此項工作包括試驗研究及推廣。
7 巴政府盼中國農技團儘早提供熱帶小麥之試驗研究、訓練及推廣工作,
以期引進並改良適宜在巴拿馬種植之小麥品種。
8 巴政府盼中國農技團提供農地改革、農村復興及農業計劃之技術協助,
包括各階層次之訓練及推廣工作。
為此,巴方將派技術人員赴華參加講習,並盼中國專家來巴實地考察及
提供客觀具體建議,裨益巴拿馬農牧業發展。
9 巴政府盼中國農技團與巴拿馬大學農學院及其他農牧專科學校建立聯繫
,俾派通曉西文之中國專家赴各該學校講學,造就巴國農田水利及植物
病蟲人才。
此項技術協助得以聘請專任教授或專家來巴舉行講習會之方式為之。
10 巴政府盼現由工商部與中華民國政府共同主持之兩國漁業技術合作,
更加致力改善巴國各漁會及合作社組織,並加強大西洋與太平洋兩岸
之漁業資源調查,裨益巴國加速開發漁業;並盼獲得漁獲物處理與保
鮮,及魚貨運銷方面之技術諮詢顧問。
11 為執行中巴兩國技術合作協定擴大計劃,玆建議:凡巴方派遣赴華考
察或研習之技術人員之來回機票及膳宿費用概由巴方負擔;應邀來巴
期考察之中華民國專家之來回機票及所需費用,亦由巴方負擔。
12 中巴兩國為有效執行前述技術諮詢及試驗研究擴大計劃,將組一兩國
政府間高階層委員會 (部長或次長級) ,每年輪流在對方國都舉行會
議,檢討及評估執行效果。
倘雙方認為有必要且經協議,該委員會亦得隨時舉行特別會議。
為昭信守,爰簽訂本議定書;以中文與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
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即公曆一九七八年九月卅日訂於巴拿馬奇特雷城。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巴拿馬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曾憲揆 (簽字)

巴拿馬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牧發展部部長
巴萊德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