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1 年 08 月 1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一日及八月十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于彭 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部長艾維爾簽換;並於七十一年三月一日 生效

 
甲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致中華民國駐宏大使館第一九六三號照會譯文
外交部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請轉報中華民國政府有關下述函件
之請求,即該函為宏都拉斯共和國共和國天然資源部長一九八一年六
月二日致外交部長艾維爾上校第 S一一一七號函,內開:
「部長閣下:依據宏都拉斯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
所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中華民國業已派遣由一由團長一人及團
家數人組成之農技團前來宏國,為天然資源部及其他農業機構供技術
協助。鑒於該團在宏都拉斯之工作期限行將屆滿,而該團專家正積極
參預有關全面改良稻作及蔬菜生產之一連串活動,亟盼閣下轉請中華
民國政府正式同意該團繼續留駐宏斯拉斯三年,諸承合作轉達,謹預
申謝忱,並致問候之意。卡斯提佑部長。」
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於宏京
乙 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于彭復宏都拉斯外交部長艾維爾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貴部本年六月十一日第一九六三號照會,內開:
「宏都拉斯共和國天然資源部長一九八一年六月二日致外交部長艾維
爾上校第 S–一一七號函乙件,內開:
『部長閣下:依據宏都拉斯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
所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中華民國業已派遣由一由團長一人及團
家數人組成之農技團前來宏國,為天然資源部及其他農業機構供技術
協助。鑒於該團在宏都拉斯之工作期限行將屆滿,而該團專家正積極
參預有關全面改良稻作及蔬菜生產之一連串活動,亟盼閣下轉請中華
民國政府正式同意該團繼續留駐宏斯拉斯三年,諸承合作轉達,謹預
申謝忱,並致問候之意。卡斯提佑部長。』」
本大使玆覆告閣下:中華民國亟願將農技合作協定自一九八二年三月
一日起再度延長三年,俾農技團繼續留駐宏國工作,其餘則適用雙方
所簽此項農技合作協定前已訂立之各項條款。閣下與本人間之來往照
會即構成關於此事之一項協定。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于彭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