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0 年 02 月 0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2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六日中華民國政府駐薩爾瓦多共和 國大使羅有倫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查維斯簽換;並溯自六十九 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薩爾瓦多外交部照會中譯文
受文者:中華民國大使羅友倫將軍
大使先生:
謹向閣下致意並聲述關於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八
日簽訂,並依第十三條規定換文,自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之農技
合作協定。
為此根據該協定第十三條規定,本人僅代表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向閣下提
議延長展該協定效期兩年。
倘獲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此項建議,則本照會與閣下表示貴政府同意之復照
即構成兩國政府同意展延上述效期之協定該效期至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
止。
特此順向閣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查維斯 (簽署)

中華民國駐薩爾瓦多大使館照會中文譯文
受文者:薩爾瓦多外交部部長
副本:農牧部次長代理部務
部長閣下:
一九八○年一月三十日第一三二八號照會敬悉,內開:
大使先生:
謹向閣下致意並申述關於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八
日簽訂,並依第十三條規定換文,自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之農技
合作協定。
為此,根據該協定第十三條規定,本人僅代表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向閣下
提議延展該協定效期兩年。
倘獲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此項建議,則本照會與閣下表示貴政府同意之復照
即構成兩國政府同意展延上述效期協定該效期至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止
。特此順向閣下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查維斯 (簽字)

本人謹復照證實中華民國政府同意閣下照會中之提議,閣下之照會及本復
照即構成兩國政府同意展延上述協定兩年一項協定。謹向閣下重申最崇高
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羅友倫 (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