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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與厄瓜多共和國國家農牧調查局間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80 年 06 月 2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厄瓜多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及六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共和國 商務處主任國剛與厄瓜多和國農牧部部長安德拉得簽換;並於六十九年 九月十八日生效

 
甲 厄瓜多農牧部長安德拉得致駐厄瓜多商務處國主任剛函譯文
敬啟者:
本人玆願述及本部所屬國家農牧調查局與 台端代表之中華民國所簽
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本農業合作協定在稻米、蔬菜栽培及養豬方面之技術服務已獲良好績
效,本部同仁及本人均至為讚許。
基於上述,本人樂於請求將本年九月屆滿效期之原協定,予以延長兩
年,俾中華民國農技團得以繼續發揮其效能,而籌劃中及已通過並付
諸實施之各項工作亦得以繼續進行。
本人謹藉此機會向 臺端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農牧部長 安德拉得 (簽字)

一九八○年五月三十日於基多
乙 駐厄瓜多商務處國主任剛覆厄瓜多農牧部長安德拉得函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年五月卅日第一三四一 MAG 號函內開:
「敬啟者:本人玆願述及本部所屬國家農牧調查局與 台端代表之中
華民國所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本農業合作協定在稻米、蔬菜栽培及養豬等方面之技術服務已獲良好
績效,本部同仁及本人均至為讚許。
基於上述,本人樂於請求將本年九月屆滿效期之原協定予以延長兩年
,俾中華民國農技團得以繼續發揮其效能,而籌劃中及已通過並付諸
實施之各項工作,亦得以繼續進行。
本人謹藉此機會向 台端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玆覆告
閣下 中華民國政府接受 閣下請求,同意自本年九月十八日起,將中華
民國經濟部農業司與貴國國家農牧調查局於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基多
共同簽署之技術合作協定,再予延長兩年。
閣下第一三四一 MAG 號函及本覆函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處
主任 國 剛 (簽字)

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