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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與厄瓜多共和國國家農牧調查局間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78 年 09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厄瓜多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代表陳秋江與厄瓜 多共和國國家農牧調查局代表安布艾儒於基多簽訂;並於六十七年九月 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 (以下簡稱經濟部農業司) 經其政府適當授權,由
其司長陳秋江先生依法代表中心,及厄瓜多共和國國家農牧調查局 (以下
簡稱國家農牧調查局) 經其政府適當授權,由其局長安布艾儒博士依法代
表厄方,為加強雙方友好合作關係,並顧及為達成農牧方面經濟及技術之
重要目標,亟宜相互交換有關知識與經驗,以便獲致天然、人力與經濟資
源之有效發展,提高生產能力及兩國農村民眾之一般福祉,爰經議定本協
定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締約之任一方同意將其科學、技術、經濟、文化及行政方面之知
識及經驗,供給他方利用,以利農牧之發展。
第二條 經濟部農業司負責建立國家農牧調查局與中華民國農牧調查機構
,包括國際蔬菜研究所間科學與技術關係之聯繫。
第三條 經濟部農業司同意派遣由八人組成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
團) 前往厄瓜多共和國,俾在厄方所指定之農場就稻米栽培、輪
作及所指定之農場就稻米栽培、輪作及豬仔繁殖等計畫提供協助
,並協助國家農牧調查局在其所屬各實驗站實施各種計畫,農技
團於本協定有效期間內常駐厄瓜多。
第四條 經濟部農業司支付農技團人員往返厄瓜多之旅費。
第五條 經濟部農業司支付農技團人員在厄瓜多服務期間之薪津。
第六條 經濟部農業司提供獎學金,以便厄方遴派參與計畫之厄方人員在
中華民國從事研習。
第七條 為實施本協定,國家農牧調查局得與執行特定計畫之有關機構或
附屬機構,簽定實行細則,以便對有關之作業計畫及實行細則中
確定其財務責任,及支付為實施此類合作之各種費用,計如:相
對技術人員,行政人員與僱用人員之任派,適當設備之辦公室與
宿舍、內陸交通費及依照厄方內部規定應付之差旅費用,以及中
國農技團人員派駐厄瓜多期間之車輛、機具、裝備與物料。
第八條 國家農牧調查局,執行特定計畫之有關機構或附屬機構遇必要時
供應翻譯及傳譯人員。
第九條 國家農牧調查局,執行特定計畫之有關機構或附屬機構,支付農
技團人員派駐厄瓜多期間之醫療費用。
第一○條 為實施本協定,厄方指派協調員一名,駐紮農技團工作地區附
近,俾在必要時予以協助。
第一一條 國家農牧調查局得檢驗運自中華民國物種及獲致有關之法定許
可。
第一二條 經濟部農業司供應農技團為執行計畫所需臺灣產製之裝具與物
料,此項裝具與物料應免課厄瓜多關稅及其他捐稅。經濟部農
業司交付之此等裝具為無償性之捐助。
第一三條 農技團人員之薪津免課所得稅,其所攜帶之行李免課關稅。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效期二年,並得經雙方同意予以延長。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本,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即公曆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訂於厄瓜多京
城基多。

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司代表
陳秋江 (簽字)

厄瓜多共和國國家農牧調查局代表
安布艾儒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