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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79 年 11 月 2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及十一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蔣彥 士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谷士曼簽換;並於六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谷士曼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致本部蔣部長
第九十四號照會譯文
敬啟者:
玆奉告 閣下,本大使僅代表本國政府建議,將現對多明尼加共和國
農業部從事顧問工作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服務期限延長兩年,此項
延長包括下列各點:
一 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一農牧技術團至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農牧方面
之顧問工作,並對農牧業各方面作改善之努力。
二 中華民國農牧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團) 包括農牧方面專家十二
人,此項人數得視多明尼加共和國之需要而增減。
三 中華民國政府負責遴派專家至技術團工作,在本協定有效期間,
如某一專家由於任何原因顯示無力執行其任務時,中華民國政府
應將其調回並另行派人接替。
四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應就需行策劃或執行之顧問
工作對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負責。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
使館為該技術團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之聯絡機構。
五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支付專家來回 (即臺北至聖多明哥及聖多明
哥至臺北) 二等機票,並負擔其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工作期間之生
活費用,每人每月美金三百五十元,以及購買雙方認為必需之器
材與物料。
六 中華民國支付專家薪津,及由臺灣運至多明尼加共和國,有助於
技術團團員業務良好發展之器材與物料。
七 多明尼加共和國於本協定有效期間,提供工作推行所必需之傳譯
人員、技術團團員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內之交通,以及醫藥費與
住院費用。
八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免除技術團專家在其境內之中央或地方政府
所課徵之所得稅,暨專家抵達多明尼加共和國時及抵達後六個月
內所必需之行李及自用物品之關稅。
此外,技術團各團員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如有團員必須離開多國
返回其本國,再度前來多明尼加共和國時,免除其攜帶自用物品
之關稅。
專家得免稅進口其私用汽車,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如在四年免稅
期前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內出讓,則需繳納有關進口稅。免稅車
輛屆滿四年後,該專家可再度獲得免稅。
九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為兩年,自其抵達多明尼加共
和國國境之日起算,雙方於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同意得予
以延展。
上述條款如荷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本照會及 閣下復照即構成兩
國間之一項協定,並自 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蔣彥士閣下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
谷士曼 (簽字)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於中華民國臺北市
乙 本部蔣部長覆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谷士曼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九十四號照會
敬覆者:接准
貴大使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玆奉告閣下,本大使謹代表本國政府建議將現對多明尼加
共和國農業部從事顧問工作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服務期限延長兩年
,此項延長包括下列各地:
一 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一農牧技術團至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農牧方面
之顧問工作,並對農牧業各方面作改善之努力。
二 中華民國農牧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團) 包括農牧方面專家十二
人,此項人數得視多明尼加共和國之需要而增減。
三 中華民國政府負責遴派專家至技術團工作,在本協定有效期間,
如某一專家由於任何原因顯示,無力執行其任務時,中華民國政
府應將其調回並另行派人接替。
四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應就需行策劃或執行之顧問
工作對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負責,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
使館為該技術團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之聯絡機構。
五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支付專家來回 (即臺北至聖多明哥及聖多明
哥至臺北) 二等機票,並負擔其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工作期之生活
費用,每人每月美金三百五十元,以及購買雙方認為必需之器材
與物料。
六 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專家薪津,及由臺灣運至多明尼加共和國有助
於技術團團員業務良好發展之器材與物料。
七 多明尼加共和國於本協定有效期間,提供工作推行所必需之傳譯
人員,技術團團員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內之交通,以及醫藥與住院
費用。
八 多明尼加共和國免除技術團專家在其境內之中央或地方政府課徵
所得稅,暨專家抵達多明尼加共和國時及抵達後六個月內所必需
之行李及自用物品之關稅。
此外,技術團各團員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如有團員必須離開多國
返回其本國,再度前來多明尼加共和國時,免除其攜帶自用物品
之關稅。
專家得免稅進口其私用汽車,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如在四年免稅
期前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國內出讓,則需繳納有關進口稅。免稅車
輛屆滿四年後,該專家可再度獲得免稅。
九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為兩年,自其抵達多明尼加共
和國境之日起算,雙方於本協定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同意得予延
展。
上述條款如荷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本照會及 閣下復照即構成兩
國間之一項協定,並自 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之敬意。』
本部長玆奉告
貴大使,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上列條文表示接受,並證實貴大使來照與本覆
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谷士曼閣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
蔣彥士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即西歷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廿日於中華民國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