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
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賈瑪瑞簽換;並於六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生效
甲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賈瑪瑞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五日致本部沈部長
第三八六號照會中譯文
部長閣下:
玆奉告閣下:本大使接奉本國政府訓令,向 貴國政府正式請求,將
依照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規定派遣之
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技術團之服務期限以同樣條件延長兩
年。
多明尼加政府認為,此項服務對多國經濟發展係屬絕對需要,如蒙中
華民國政府贊同延長服務期限,本大使業獲本國政府授權與 閣下互
換有關照會。
亟盼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此項請求,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
意,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大使
賈瑪瑞 (親簽)
乙 沈部長十一月十日覆多明尼加駐華大使賈瑪瑞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關於延長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限事, 貴大
使本年十月十五日第三八六號照會敬悉。
本部長玆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貴大使之建議,將中多技術合作
協定補充協議之效期自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廿一日起延長兩年。
本照會所述各節如蒙 貴大使代表 貴國政府予以證實,則本照會與
貴大使之證實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關於此事之一項協議。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於臺北
丙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賈瑪瑞十一月廿三日覆本部沈部長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關於中華民國政府應本大使一九七七年十月十五日第三八六號照會之
請求,證實將中華民國農技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之服務期限以及中多
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之效期延長兩年事, 貴部長本年十一月十日
第 LAM-77-21293 號照會敬悉。玆將本大使上述照會抄件一併檢附。
本大使玆代表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對上述協議各節予以證實。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多明尼加共和國駐華大使
賈瑪瑞 (簽名)
公元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廿三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