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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81 年 08 月 1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及八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 國大使吳文輝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倪浩思簽換;並於七十年 八月一日生效

 
甲 駐哥斯大黎加吳大使文輝致駐哥斯大黎加外交部長倪浩思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本人玆願提及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七日簽訂之中哥技術合作協定補充
協議,尤其是該協議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中華民國農技團團長及十
七名團員延長在駐哥斯大黎加服務期限事宜。
本人本日玆奉告閣下,本國政府依據與 貴國有關當局之洽談,並
基於上述補充協議相同之精神與條件,願意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
起繼續延長農技團在 貴國服務期間二年。
倘閣下代表駐哥斯大黎加政府照復同意,吾等雙方之互換照會即構
成中華民國農技團繼續在駐哥斯大黎加服務二年之認證。
本大使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吳文輝 (簽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廿四日於聖荷瑟
乙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長倪浩思復駐哥斯大黎加吳大使文輝照會譯

大使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一年七月廿四日第○○一七四–八一 RE 號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
本人玆願提及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七日簽訂之中哥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
議,尤其是協議第十二條第一段有關中華民國農技團團長及十七名團
員延長在哥斯大黎加服務期限事宜。
本人本日玆告閣下,本國政府依據與 貴國有關當局之洽談,並基於
上述補充協議相同之精神與條件,願意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繼續
延長農技團在 貴國服務期間二年。
倘閣下代表哥斯大黎加政府照復同意,吾等雙方之互提照會即構成中
華民國農技團繼續在哥斯大黎加服務二年之認證。」
本人玆覆告 閣下:哥斯大黎加政府接受前述建議。因此,本照會暨
上述 閣下之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議,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倪浩思 (簽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