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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與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3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倫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中華民國駐哥輪比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沈錡與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省長桑代瑪利、農林廳廳長羅薩諾於波哥 大簽訂;並於六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與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為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
,協議實施科技合作,經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同意派遣一由蔬菜、淡水養殖及森林專家組
成之技術團前往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專家人數定為六人,原
則上每項二人,俾在雙方同意之地區從事改良技術之實際示範工
作。
第二條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承允負擔該團專家到離哥倫比亞之旅費及其
在哥倫比亞服務期間之薪給。
第三條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承允供給該團工作所需之部份器材。
第四條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依照本計劃之實施進度,承允負擔哥倫比亞
京畿省四名獎補金人員在中華民國受訓之往返機票及生活費用。
第五條 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應負責整理為推行該團工作所需之地
區。
第六條 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應以非在中華民國製造而為該團所需
之其他器材、機動車輛 (包括司機、油料及養護) 及本計劃所需
之其他物品供給該團,哥方並應供給勞工及其他公務上必須之支
援。
第七條 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應以附有合理傢俱之房舍供給該團專
家居住或支付本條所需之哥幣費用。
第八條 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應負擔該團專家在哥國京畿省服務期
間因病或意外事故之醫療及住院費用或支付本條所需醫葯保險費
用。
第九條 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應採取步驟,徵集哥方相對人員,並
提供英語–西班牙語通譯一名,以配合該團專家之工作。
第一○條 為達成良好之工作效果,該團得使用哥國京畿省所指定之土地
及水源。
第一一條 該團為本合約之目的,應向哥國京畿省政府提出部份及總結報
告書。
第一二條 本合約之效期兩年,此項效期如經雙方認為必要,得延長兩年

第一三條 本合約自雙方合法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兩年服務期間屆滿
時為止。
本合約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即公曆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簽訂於波哥大

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哥倫比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沈 錡 (簽字)

哥倫比亞共和國京畿省政府代表
桑代瑪利 (簽字)

京畿省農林廳廳長
羅薩諾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