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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間農工業技術合作補充協議延期換文(西元 1980 年 09 月 1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9 月 1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玻利維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中華民國駐玻利維亞共和國大使吳祖禹與 與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賽儒多簽換;並於六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生 效

 
甲 玻利維亞外長賽儒多致駐玻利維亞吳大使祖禹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致函閣下目的在提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
閣下與玻利維亞外交部長閣下在台北所簽訂有關兩國間農工技術合作
補充協議之換文。
該換文中規定農業方面由中華民國派遣一農業技術團前來玻國工作,
為期兩年。鑒於敝國需要該團繼續服務,敝國政府爰依據前述補充協
議農工項目第一階段第十四款之規定,請求閣下在前述換文所訂定之
相同條件下,同意將中國農業技術團之工作期限延長兩年至一九八二
年九月,但得更換若干農工項目,其文字如下:「如經雙方政府同意
得變更部分農工合作項目以實施特定計劃」。
本照會暨 閣下同意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
本日起生效。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賽儒多

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于拉巴斯
乙 駐玻利維大吳大使祖禹覆玻利維亞外長賽儒多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本人致函閣下目的在提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中華
民國外交部長閣下與玻利維亞外交部長閣下在台北所簽訂有關兩國間
農工技術合作補充協議之換文。
該換文中規定農業方面由中華民國派遣一農業技術團前來玻國工作,
為期兩年。鑒於敝國需要該團繼續服務,敝國政府爰依據前述補充協
議農工項目第一階段第十四款之規定,請求閣下在前述換文所訂定之
相同條件下,同意將中國農業技術團之工作期限延長兩年至一九八二
年九月,但得更換若干農工項目,其文字如下:『如經雙方政府同意
得變更部分農工合作項目,以實施特定計劃』。
本照會暨 閣下同之覆照節,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本
日起生效。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來照所示各項內容,並證實閣
下來照暨本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正式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
吳祖禹

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于拉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