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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30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與史瓦濟蘭王 國農業暨合作部部長曼巴簽議;並於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致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暨合作部部長曼巴照
會譯文
逕啟者:
關於本日所簽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間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本部
長謹聲述如下:
一 前述協定應取代於一九七二年簽訂而已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期
滿之協定。
二 現行計畫係包括在馬沙巴、恩孔溫尼、艾斐比利、恩突推尼、古
布德拉、阿弗里契、汀汀亞尼等地區之計畫。中華民國農耕隊應
於上述計畫之地點分別設置一分隊,俾督導各該計畫。
三 已自一九八○年起開始之現行小農玉米推廣計畫,應予繼續實施
,以期每年增加一五○公頃。
四 已自一九八三年起在路玻玻省區奚鐵其之馬恩瓜尼約一六○公頃
,及后后省區匹格山之羅馬提約七十五公頃兩地實施之玉米密集
推廣計畫應繼續進行。
五 中華民國農耕隊應指派隊員七人參與國際農業開發基金協助史瓦
濟國家小農計畫。該項參與應僅限於技術方面,惟中華民國政府
將負該七人往返史瓦濟蘭王國之旅費,並支付彼等在該計畫服務
期間之薪給。該項參與工作是否繼續進行,應於四年後檢討決定
之。
本部長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閣下確認上述瞭解之復
照,將構成前述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民國民外交部部長
朱撫松 (簽字

一九八四年四月卅日於臺北
乙 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暨合作部部長曼巴復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照
會譯文
逕復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關於本日所簽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間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本
長謹聲述如下:
一 前述協定應取代於一九七二年簽訂而已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期
滿之協定。
二 現行計畫係包括在馬沙巴、恩孔溫尼、艾斐比利、恩突推尼、古
布德拉、阿弗里契、汀汀亞尼等地區之計畫。中華民國農耕隊應
於上述計畫之地點分別設置一分隊,俾督導各該計畫。
三 已自一九八○年起開始之現行小農玉米推廣計畫,應予繼續實施
,以期每年增加一五○公頃。
四 已自一九八三年起在路玻玻省區奚鐵其之馬恩瓜尼約一六○公頃
,及后后省區匹格山之羅馬提約七十五公頃兩地實施之玉米密集
推廣計畫應繼續進行。
五 中華民國農耕隊應指派隊員七人參與國際農業開發基金協助史瓦
濟國家小農計畫。該項參與應僅限於技術方面,惟中華民國政府
將負該七人往返史瓦濟蘭王國之旅費,並支付彼等在該計畫服務
期間之薪給。該項參與工作是否繼續進行,應於四年後檢討決定
之。
本部長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閣下確認上述瞭解之復
照,將構成前述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部長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證實 閣下來照及本復照即構成前述
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暨合作部部長
曼 巴 (簽字)

一九八四年四月卅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