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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聖文森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3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日及十二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大使館代 辦鄭博久與聖文森總理兼外交部長米契爾簽換;並溯自七十三年八月三 十一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大使館代辦鄭博久致聖文森總理兼外交部部長米契
爾照會譯文
敬啟者:
茲奉告:關於聖文森與中華民國於一九八二年簽訂之農業技術合作協
定,頃經雙方磋商,達成決議如下:
(一) 上述協定將予延長效期兩年,並溯自一九八四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持不變。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閣下聲述:本照會及 閣下同意上述決議
之覆照,將成為上述協定之補充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代辦
鄭博久 (簽字)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于聖文森
乙 聖文森貿易、工業及農業部部長格里費復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大使館代
辦鄭博久照會譯文:
敬啟者:
關於 貴代辦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致歐國總理第七三○八八號照會,
頃奉內閣通知:
(一) 核准延長中華民國與聖文森兩國間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二年
,溯自一九八四年八月卅一日起生效。
(二) 上述協定之各條款均維持不變。
本人順向 貴代辦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貿易、工業暨農業部部長
格里費 (簽字)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聖文森